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杭运政罚〔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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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杭运政罚〔20220429)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杭运政罚〔20220429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511629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51162946300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338171000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3381715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5.11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范子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54 处罚名 行政处罚决定 1 / 2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杭运政罚〔20220429








书文号 被处罚

范子亮

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 202222410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杭州高速交警四大队移交案件,浙AZ25P2小型普通客车在S14高速公路瓶窑收费站运载危险化学品,1020分执法人员在S14高速公路瓶窑收费站对浙AZ25P2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范子亮,车辆所有人是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31日经批准立案,并指定沈晓鸣、俞斌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影印件、驾驶证影印件、移交函原件、对范子亮的询问笔录、对公司受委托人周春

处罚结杰的询问笔录、高速交警对范子亮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范子亮身份证复印 件、寿海峰身份证复印件、周春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杭州景顺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

2022-05-11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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