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封建社会如何摧残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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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



缠足始于五代宫廷,后唐李后主宫女窅娘用帛缠足,屈成如新月的形状跳舞。宋朝青楼歌舞女子,普遍缠足以满足士大夫趣味,渐成为城乡民间风尚,母亲将幼女天足缠成病态,为的是能嫁人。这风气与当时社会对女子礼教约束互相配合,《女儿经》所言:“为什事,裹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他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拘束。”男子钟情于“小脚文化”清朝文人以品评小脚和用弓鞋行酒令为乐,民间也有“赛脚会”活动。

媵妾制



妾,是儒家礼制文化中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的产物,置妾的冠冕堂皇之目的是多生育儿女,以继后香灯。同时,妻妾成群既满足男子色性需要,也成为某种等级身份的标志(如贵族、官员置妾有数量规定)。在先秦,妾分为媵、奔、买三种。媵即贵族男性娶正妻同姓姐妹、侄女辈女子为陪媵。奔:私奔,未正式婚嫁。买:以金钱购买。后来,有权势钱财的男子,可通过各种手段置妾,包括:纳-非正式的娶、收-以婢、家妓为妾、占-将他人妻妾据为己有、正妻无子-正妻表示贤德主动为丈夫置妾。妾的地位比正妻低,但年轻美貌的妾得男子宠爱,妻妾争斗是家中无休止的内战,结果往往两败俱伤。妾随时被弃,任意处置,如唐朝张巡守城断粮时,即把爱妾煮熟,让部下吃以鼓励士气。

童养媳



贫穷的父母将年幼的女儿被未来婆家领养,等到成婚年龄后,再与丈夫举行婚姻仪式,也称童养媳婚姻。这现象始于宋朝,明清渐成习俗。南方比北方更普遍,北方有“豚养”(如小猪一样贱养)“小接”(幼小时即被男家接过去)“孩养媳”等别称;南方有“养媳妇”“等郎妻”“小媳妇”“新妇仔”等诸多名称。童养媳习俗常发生于女方家穷养不起孩子,无力出嫁,家庭变故(如父母亡故无人抚养),于是送或卖幼女当童养媳。领养的家庭也多因家贫,娶不起媳妇而收童养媳,亦有公婆有病以收童养媳“冲喜”,也有收养弃婴童养育等。至于官宦家庭,亦有因要外地求学做官,将女儿送人童养。这是一种包办兼有买卖性质的畸形婚姻。

守节、殉烈



丈夫死后,立志不嫁,坚守贞操,抚育子女,直到老死就是守节行为,这样的妇女称为“节妇”。儒家礼教对妇女“从一而终”的要求,不但于丈夫生前要贞洁,死后还要守节。秦朝时,官方始提倡妇女守节,后于汉朝时,则表彰奖励贞妇。但真正形成风气是宋元朝理学大倡时,皇帝提倡“丈夫死国,妇人死夫为‘义’理学家程颐提出:“只是后世怕寒饿死,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寡妇改嫁就是失节。于作战守城时,妻妾殉死会受到官方表彰。至明朝,即使太平盛世,丈夫病故或病危,也鼓励妻妾提前殉死,愈惨烈愈受到赞扬和表彰。清朝更强调寡妇守节抚养幼孤,侍奉公婆,以表彰节妇烈女的贞节牌坊象征家族荣耀,这一直延续到民国初期。表彰守节给家族带来荣誉,却给妇女带来痛苦。在守节观念影响下,不少妇女有愚节之表现,如元朝时一位节妇胸前生疮,为保存贞节,宁死不肯就医,结果她死后得到士子赞扬。又如当时有些女子于火灾或水灾时被男子救回,但认为身体已被男子所污,认为失节,于是重新蹈火或投水而死。




娼妓



娼妓,作为一种制度和职业,可追溯到春秋时,文献中有齐国管仲在都城建女闾以增加国库收入、越国勾践征集寡妇以满足军士性欲的记载。汉朝以后,官办(或私蓄、私营)的集娱乐、满足男子性欲或牟利的娼妓业成为制度,通常是女性提供声色技艺和性以满足男子需要。操此业的妇女就是娼妓,从业者多出身微贱或被罚罪官的妻女,后来多为破产农家妇女到城市出卖色性谋生。历来良贱分明,娼妓属于“贱业”,蔑称为“婊子”,又有“青楼”“烟花女子”“外妇”等称谓,与良家妻妇的称谓“内人”形成对比。早期以官办的营妓、宫廷妓(如唐朝教坊)为主,应召为宫廷、官府、军营的仪式、宴饮演奏歌舞娱乐等,多集中于都城和商业中心。及后私营妓业成为色情产业,商人、文士、官僚以及下层民众分等级消费妓女。

殉葬



殉葬是以活人为死人同时下葬的做法,龙山文化时期(约五千年以前)就出现人殉,商朝男女贵族墓葬有大量的人殉,但没有夫妻合葬、妻妇殉夫的现象。人殉被儒家指责,《诗秦风黄鸟》揭露秦穆公用子车氏三个武士殉葬的不人道行为,孔子甚至指责俑殉,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秦始皇死,胡亥命后宫无子者皆从死,开妻妾殉葬之例。秦汉以来,阴阳两界、灵魂不灭观念和“三从”道德提倡,“生则同谷,死则同穴”,民间和上层的殉葬现象时有发生,但并不普遍。及后理学流行,鼓励妻妾殉夫才普遍化。明太祖死,后宫集体殉死,此例延续至明宣宗。由于官方提倡,明朝妇女为丈夫殉死空前盛行,死得愈惨烈愈受赞扬表彰,这种做法实属摧残妇女生命的恶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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