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收益分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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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汇编资料 子公司收益分配管理

集团子公司收益分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管理制度》制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的管

理。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前期准备

第三条 盈利预测书的报收。

() 根据子公司类型的不同,分别按下列的渠道向集团公司董事会呈报当年盈利预测书:

1 资子公司按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要求于每年十一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通过集团财

务部呈报;

2 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当年盈利预测书,由集团公司派出董事根据集团财务部的要

求组织编写并通过集团财务部于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呈报。

() 盈利预测书的内容应包括:

1 全年利润完成情况预测;

2 预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 详细的文字分析说明;

4 列为二级预算单位的子公司还应列入该公司向集团报送的十一月财务预算分析

报告。

第四条 盈利预测书的审查。

() 集团公司财务部在收到子公司编制的利润预测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对盈利预测书的

正确性和科学性及时进行审查;

() 在审查盈利预测书过程中,集团公司财务部应积极向相应子公司了解有关详情,如认

为盈利预测书未能很好预测企业实际盈利状况、尚需改进的,则退还子公司重新编制。

第三章

利润分配预案的提出


第五条 对子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测定。集团财务部根据审查通过的盈利预测书,对子公司当年

盈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作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等方面的测算,计算出该子公司当年实际可分配利润额。

第六条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子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的测定,于当年十

二月二十日之前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分配预案进行讨论,确定分配预案。

第八条 集团财务部于次年一月底前将经董事会讨论确定的预案下达给全资子公司或反馈给

集团派出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董事。

第四章

利润分配方案的确定

第九条 决算材料的报送。次年二月十日之前,纳入集团预算管理的子公司根据预算口径,

纳入集团预算管理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派出董事负责,通过集团财务部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年度子公司财务决算材料。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确定。

() 若财务决算结果与盈利预测、分配预案相差不大(小于10%),则集团财务部直接

以分配预案为基础,正式编制利润分配方案,属全资子公司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董事长签署,形成集团公司对该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 若财务决算结果与盈利预测、分配预案相差较大(超过10%),则由集团财务部负

责,按预案编制程序重新编制利润分配方案,报集团董事会讨论形成集团公司对该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 按上列程序形成的集团公司对该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属全资子公司的,

即为最终分配方案;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由集团财务部通知集团派出董事,由派出董事按此意见在该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表决,最终分配方案为该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通过的方案。

第五章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部在四月十日前,向全资子公司下达上年度最终分配方案。根据最终分配方

案,督促各子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利润上交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财务部下发利润上缴通知书,督促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两日内将应上交利润足额

上缴。

第十三条 集团财务部督促各子公司对利润的收缴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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