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操作指引_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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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操作指引

1. 梳理项目公司合作合同、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制定初步的操作备忘。

2. 与中方联系对接,协商可行的退出方案。

3. 根据与中方的谈判结果,进一步调整工作内容及方向。

4. 与国资委沟通,了解国有产权转让需履行的必要审批及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评估、入场交易等)所需的时间安排。

5. 跟进中方履行国有产权转让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评估、入场交易等)的进度,并协助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6. 起草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7. 完成股权转让交割、工商变更登记。

附:国有产权转让入场交易流程要点 进场前阶段主要涉及如下环节: 1. 确定方案

转让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2. 内部决策

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如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如产权转让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作出债权债务处置的说明。

3. 批准转让行为

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批,还是亦需要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或者只需要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

4. 审计评估

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凡是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5. 评估结果核准/备案

资产评估结果报国资监管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核准/备案。 进场后阶段主要涉及如下环节: 6. 信息预披露

如因股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预披露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预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2步和第3步的决策及批准情况、主要的财务指标、受让方的资格条件等。

7. 信息正式披露

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正式披露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8. 征集意向受让方

如果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组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竞价,确认最终的受让方。如果因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降低转让底价的,应注意新的底价如果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经上述第3步的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如果自信息正式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仍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则上述审计、评估等工作要重新履行。

9. 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需注意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 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应以人民币计价,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结算。原则上转让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至少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 30%,其余在一年内付清,并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11. 出具交易凭证

在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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