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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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解决教职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及河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福利费的管理

第二条 福利费专款专用,由工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工会财务每年年初拟定全院年度福利费使用计划,报医院党委批准后按计划开支,年终和财务科核对开支情况。

第四条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职代会进行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 享受职工福利费的对象和列支范围

第六条 享受福利费的对象为:全院在职教职工(已成为工会会员,试用期满)和离退休职工,在职教职工包括有编制、人事代理、合同制职工。

第七条 福利费主要用于我院有关福利方面的开支,其开支项目包括职工生活福利相关的项目,如困难职工帮扶费用、教职工节假日慰问费用、教职工及直系亲属丧事慰问金、困难职工子女助学补助、举办福利性事业等费用。

第四章 福利费的使用

第八条 困难职工帮扶费

根据我院《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暂行)》要求,教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职工帮扶申请表》,由基层工会小组签署意见后报院工会,经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给予帮扶。

第九条 慰问教职工费用 1、探望住院教职工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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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教职工因伤或因病(大病重病)住院,工会代表医院购买慰问品探望病人。慰问品标准为每人200元以内.

2、教职工法定节假日慰问费

在医院统一安排下,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元宵、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慰问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困难职工等,慰问费由当年医院研究决定。

工作满三个月以上者可享受上述节日慰问,但工作满三个月、满半年、满一年的教职工慰问金额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3、女职工生育慰问费

女职工(不含男职工配偶)生育时进行慰问,50/人,以鸡蛋票为主要形式.(自2014121日起执行)

第十条 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丧事慰问费

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去世,由所在部门申请,报工会审批,可给予丧事慰问费,标准为职工本人1000/人,职工直系亲属500/人。职工直系亲属包括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子女助学补助

按照《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 1、教职工生日慰问

教职工生日时给予生日慰问费用100/人标准执行.

每年71日(不含71日)前入职的教职工,从工作第二年1月份开始享有生日慰问,71日(含71)以后入职的教职工第二年无生日慰问。

2、教职工互助保障费用

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为职工办理互助保障计划,如《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等项目。

3、先进教职工休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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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医德标兵等荣誉称号,教学技能竞赛获奖者等优秀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养,休养费由工会当年决定。

4、举办福利性事业支出

如残疾人福利事业、举办各类健身活动、健身协会等费用支出。 5、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文件中所列如涉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出台的,按新规定执行。



学院工会委员会 医院工会委员会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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