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办法(试行)

2022-04-13 15:27:2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办法(试行)》,欢迎阅读!
巴彦,学前教育,试行,资助,办法

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办法(试行)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适应新时期教育脱贫攻坚新形势,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办法(试行)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教育

201996

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112416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决定拟从2019年秋季学期实施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双语授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教费。依照市发改委、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公(校)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巴发改费字〔2016159号)、市教育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教通字〔20168号),资助标准为保教费收费标准的50%(各类幼儿园均按此资助标准)有条件的旗县区可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双语授课在园幼儿依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意见》(巴政发〔2017104号),继续实行免保教费,补助生活费政策。

三、资助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开始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扶贫手册、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所在旗县教育、财政部门,经旗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助资金筹措

1.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幼儿园属地管理原则,市本级幼儿园由市财政承担,旗县区幼儿园由旗县区财政承担。市本级和旗县区应将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

2.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各旗县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3.自治区财政每年采取奖补的方式,对于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效果好的旗县区给予奖补,奖补数额依据你旗县区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幼儿资助投入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区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旗县教育局、有关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如有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幼儿园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80ee7f4bf7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f.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