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核心规则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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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核心规则与价

作者:陈虎

来源:《卷宗》2017年第34

要:《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税收多边互助协定。在实体规则方面,它规范了三种主要的合作框架制度:税收信息交换、征缴协助和文书送达。现阶段,在这三种制度中,征缴协助和文书送达是可以做出保留的。在程序规则方面,对这三种制度的流程(提出、回应、限制和保护等)进行了规范。《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推进各国进行合作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国际税收合作发展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全球性的多边合作机制的初步形成。

关键词:税收征管互助;信息交换;征缴协助;文书送达

1987OECD和欧盟共同起草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但在创立之初,它只向OECD和欧盟的成员国开放。为了扩大其影响,吸引更多国家的加入,对《公约》进行修订以扩大其包容性就成为了必然选择。G2020094月召开的伦敦峰会上呼吁加强国际合作,采取行动以遏制跨国逃避税行为。作为回应,一年以后的20104月,OECD和欧盟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议定书》的形式对原公约进行了修订,其修订的方向是增强了其灵活性和包容性,于20105月向所有国家开放签署,并于201161日生效。它开创了加强国际间合作和维护公平的国际税收体系的崭新的时代。 1《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实体规则 (一)信息交换

《公约》所涵盖的信息是指那些可以预见的,并且与执行和实施与公约所涵盖税的国内法具有相关性的信息。《公约》规定了五种信息交换的形式:应请求的信息交换、自动的信息交换、自发的信息交换、同期税收检查和跨境税收检查。其中,自动的情报交换制度正受到重视,正在成为新的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标准。在20137月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OECD提出的建立一个多边和双边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全球模型得到了其充分肯定,会议声明要建立自动交换的全球标准来交换有关信息。在20139G20圣彼得堡峰会上,重申了这一主旨并呼吁所有国家认同并实施这一标准,而作为全球唯一的税收合作的机制,《公约》无疑是这一标准得以确立的关键。 (二)征缴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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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不仅使得税收当局无法准确地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也使得税收的归集变的更加困难,因为纳税人的财产可能遍布世界各地,而税收的执法权只限定在国家的领域内。在这里成为征缴协助对象的不仅仅是纳税人,还有可能是其他有缴税义务的人,比如说代扣税款的雇主等。决定是否有缴税义务的准据法是申请国的法律而不是被申请国的法律。本条根据第30条第1b的规定,是可以保留的。税收征缴的协助包括了两个方式,即税收主张的追缴Recovery of tax claims)和保全措施(measures of conservancy)。税收主张的追缴是指除非出现了第14时间的限制和第15优先权的限制以外,被申请国就象追缴自己国的税款一样,采取必要的步骤追缴请求国的税款。1 (三)文书送达

由于全球化带来的人员流动的频繁,纳税人不在本国居住的话,文书的送达变的很困难。因此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在此领域的互助。原则上来讲,文书送达的互助可以贯穿整个的税收程序,实际上本条款所指的文书送达的互助仅仅限于发生在评估阶段的互助。它的目的是能够保证文件(比如评估通知和提醒通知)能够送达纳税人,从而避免纳税人对缴纳税款的忽略或者疏忽。文书的送达要由税务机构执行,还要注意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当然,缔约国如果认为文书的送达违反其公共政策,可以拒绝协助。在大多数的国家,文书的送达并不是采取税收主张追缴措施的必经程序,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文书是否送达并不构成税款追缴的障碍。缔约国如果不愿意实施此类协助,可以提出保留。尽管如此,文书送达在保护纳税人权利和追缴的实施方面,仍具有重要的意义。2

2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程序规则

《公约》对三种互助方式进行了程序性规定,本文以信息交换为例来讨论征管互助的一般程序规则。

(一)申请的提出

征管互助的首先步骤是申请国提出申请,在三种不同的协助情形下,提出申请时,它应当提供申请人名称、请求相对人的详细资料和希望被提供新的形式等信息。3 (二)对申请的回应

缔约方彼此同意进行税收征管的行政协助的话,意味着他们之间要进行正常的接触。本部分是对其回应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请求的回应主要分为符合规定、拒绝和按申请的要求提供信息三种情况。4

(三)对提供协助的限制

提供协助不能够影响被申请国法律和行政实践对纳税人的权利和安全的保障。这对于平衡提供税收征管互助和保护纳税人与被请求国的权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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