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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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紧急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7.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紧急通知

我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征收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0913号)下发后,大部分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工作深入、细致,措施到位,但仍有部分地方认识不到位,落实政策拖延、迟缓。大部分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能主动、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的收缴工作,提供相应信息资料,主动缴款,但也有一部分水电站及其投资人或主管单位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不提供真实信息,甚至对已缴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要求退还,影响了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期收缴工作。为此,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全省“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切实履行组织财政收入预算的职责,精心组织收缴工作力量,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收缴工作。

二、在滇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投资人或主管单位,应督促所管电站主动配合所在地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申报、缴纳工作。


三、对上半年欠缴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考虑到各地收文时间较晚等因素予以适当宽限,但各收缴单位务必于2009720日前收缴入库。对其他期限应缴纳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仍按已发通知要求执行。

四、对逾期不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水电站,县(市、区)级收缴机关应及时发出《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限期缴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略)),限期5日内缴纳。限期满后仍未能足额缴纳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对缓收、不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收缴机关和不按规定交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水电站及其投资人、主管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查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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