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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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

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

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而不同于实证犯罪学派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量刑。另外,实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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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派提倡刑罚替代。如龙勃罗梭提出通过适用罚金等经济措施来替代传统监禁等刑罚。

两学派刑罚观的不同之处还体现在在犯罪预防方面。 古典犯罪学派在犯罪预防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理论:

1.法律控制论。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是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只有不断加强、巩固法律,并使每个公民都知晓法律并受其约束、树立起人人信奉的法律权威时,法律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心理强制论。费尔巴哈持这一观点并认为心理强制可以使人们放弃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这一理论需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即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带来的痛苦须大于实施犯罪所获得的快感。

3.报应刑论。这一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应然惩罚。通过对犯罪行为人实施与其行为结果等价的惩罚来达到预防、控制犯罪的目的。

而建立在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基础上的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预防理论同传统刑罚思想相差较大。经过菲利等人的发展,实证犯罪学派拥有一套被称社会防卫论的犯罪预防体系。例如通过对少年犯进行感化以防止其继续犯罪,通过减轻关税以达到防止走私犯罪等目的,通过加强金融管理以减少各种贿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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