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经费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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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经费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激励我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围绕科学前沿问题,和关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开展研究工作,产出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扩大我校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提升我校办学水平,加快我校由教学科研型大学向研究型大学转型的步伐,学校决定设立陕西师范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经费奖励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一条 基金奖励的成果范围及奖励经费标准 1.国际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1)在《Nature》及《Science》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20万元;

2)按《SCI分区检索》目录,在第一区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5万元; 3)按《SCI分区检索》目录,在第二区期刊(包括影响因子大于0.5的社会科学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2万元;

4)在影响因子大于0.5的《SSCI》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2万元;在影响因子小于0.5的《SCI》社会科学类期刊和《SSCI》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1元。

2.国内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1)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2万元; 2)在其它18人文社科类最具影响力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1万元。

3.高层次科研成果奖

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0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发明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00万元;获国家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50万元。

2)获教育科技成果奖、教育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陕西省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0万元;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5万元;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万元。

3)获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万元;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万元。

以上获奖成果均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对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高层次科研成果奖获奖成果按50%的额度给予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按30%的额度给予奖励,但奖励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不再给予。对未将我校列入获奖单位、有我校教师参加完成的获奖成果,奖励基金不予奖励。 4.应用技术成果

1)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奖励经费2万元;

2)成果转化为学校带来经济效益2049万元,每项成果奖励经费5万元;经济效5099万元,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0万元;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每项成果奖励经20元。

第二条 基金申请程序

标志性成果经费奖励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凡产出第一条所属标志性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于成果产出当年12月底以前提出经费奖励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院(系、中心)初审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将奖励经费划拨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


第三条 基金奖励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1.基金奖励经费用于资助完成成果的课题组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经费有效使用期为三年,三年后未用经费学校收回。

2.基金奖励经费使用范围与校级重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相同,由课题负责人统筹掌握使用,院(系、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其它

本奖励基金不重复计奖,同一成果在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只按最高限给予奖励。 本办法经主管校长和校长批准,从2003年起试行,解释权在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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