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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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09

【字 号】铜政告〔20155 【施行日期】2015.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铜政告〔20155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狮子山区西湖镇狮子山村集体土地合计2.4938公顷,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2014971号; (三)批准时间:20141213日。 二、建设用地名称

铜陵市2014年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该地块位于铜芜路以南、国际汽车城以北、国际汽车城以东、葛仙陵园以西。 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狮子山区西湖镇狮子山村2.49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90公顷、建设用地2.4748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58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依照《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依照《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凡属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狮子山区西湖镇狮子山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由狮子山区政府落实专人负责。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本公告发布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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