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强奸”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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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法规

男男“强奸”的刑法规制

字数:1843

来源:民主与法制 201211 字体: 打印当页正文

记得很久以前,我看过HBO播放过的一部电影,电影的主人公是一名中年刑警。在这部电影的开头,警察和同事们驾车来到一起性犯罪的现场。被强奸的女性被害人衣不蔽体,尽管警察到场后其安全已经无虞,但她还是被先前的悲惨境遇吓得瑟瑟发抖,她的目光中既有恐惧也有羞耻。这个警察一边扔给浑身赤裸的被害人一件衣服蔽体,一边和同事挤眉弄眼,并粗暴地把被害人拽上警车。等回到警局。警察和同事们开始下流地谈论强奸案的细节,对被害人品头论足,这帮粗鲁的家伙满口污言秽语,这恐怕是国外警察文化的典型写照。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也许是警察的冷酷遭到了报应。一天,他跟踪一名黑社会成员,不幸被识破,几个黑社会成员将警察团团围住。他就如同羊入虎口。黑社会头目是个性变态,他拿警察泄欲,同时也想就此侮辱警察。他在同伙们的喝彩和协助下无耻地将警察鸡奸,之后他们得意洋洋地一哄而散,黑社会成员还嚣张地向警察局报警。等同事们赶到现场,受尽性变态黑社会头目茶毒的警察在同事们面前的表现就和电影开头的女性被害人如出一辙,他同样是浑身瑟瑟发抖,同事们对他也同样挤眉弄眼,也有同事扔给他一件外衣蔽体。警察以往浑身洋溢的男子气荡然无存,已经和性犯罪女被害人的症候并无二致。的确,在多数情况下,强奸罪被害人受到的是持久的心灵创伤。这名警察被性侵的经历使他反思先前对女性被害人的态度,最终出庭作证指控黑社会头目,法庭将黑社会头子绳之以法。

从这部电影的情节看,男性被男性“强奸”之后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不亚于被强奸的女性被害人,甚至心中所受到的屈辱更甚。被强奸的女性被害人有刑法保护。还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同情,而被“强奸”的男性往往被人耻笑,其心中的耻辱难以消除。曾有媒体报道,18岁山西男青年小峰(化名)在太原求职。被同性恋灌醉后“强奸”,最初他希望通过法律制裁对方,不料法律并不惩处这名性侵者。小峰心中恶气难除,他找到朋友相助,假意约性侵者见面,抢劫其财物。小峰尽管也被“强奸”,但囿于刑法犯罪构成的严格规定,法律奈何不了“强奸”男性的性侵者,但是,小峰及其同伙的抢劫行为是法律所严惩的。最终小峰被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法院。

当然,现实中,也有“强奸”男性者受到法律制裁,不过,被告受到惩处的直接原因是其“强奸”行为给男性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伤害,被告以故意伤害被起


诉。如据有关媒体报道,北京某公司一名42岁保安,在深夜将同宿舍一男同事“强奸”。其强奸行为导致对方受轻伤。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受害人得到两万元经济赔偿。据悉,这也是国内首次对男性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不是以强奸罪受到惩处的,而是因其强奸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某些部位的皮肉撕裂,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害程度达到轻伤,最终,该“强奸”者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上述案例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以及讨论。法律对于男性“强奸”男性行为无能为力,这种对性侵行为放纵的现象是公众所无法接受的。但是,这种法律制裁的阙如实际上是现有立法的缺憾。因为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是男子强奸妇女的违法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因此,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关键:首先,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其次,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有着社会文化因素以及犯罪社会学的考量。刑法规定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强奸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旨在打击对女性的性犯罪,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是男性对于女性的强奸行为。国家对女性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背后所蕴藏的是女性是天然弱者的社会文化心理。

现代社会是个权利时代,注重对所有的社会成员进行平等保护。由于现代媒体的发达。男性“强奸”男性的事件很难见到被害人包羞忍辱,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如果放任受害人寻求自力救济,自己找致害人出气。就会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对于男性“强奸”男性事件。社会公众及理论界应当加以正视。公共媒体也应该抛弃吸引眼球式的报道。有关部门应当加以调研及论证。找到惩处男性“强奸”男性行为的法律之道,不要留下重大的法律死角,影响法律的公信力。据有关报道,美国某州刑法判例最近将强奸罪的主体扩大至男性,这种立法的变通反映了美国性革命之后,社会对于强奸犯罪的重新认识,也反映了判例法灵活、够主动反映社会变革的特质。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值得业内同行思考。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阮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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