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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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企业管理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14 【字 号】豫政[2004]8 【施行日期】2004.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的通知

(豫政[200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账、老粮、老人”问题,省审计厅、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安阳、商丘、信阳、洛阳、三门峡等5个粮改试点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61日至2002年底的财务挂账情况进行了清查审计。从审计情况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粮食亏库、虚报补贴、业务费超支、企业盈亏虚假、会计信息失真、亏损挂账与日俱增,包袱日益沉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粮油盘点工作,真实反映粮油库存情况。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和会计制度,粮食出库时,只要粮权发生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统计和会计处理,每个报告期结账后,要做到保管账、统计账和财务会计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粮食库点进行抽查,发现账实不符或亏库的,要及时查处。凡违反政策规定,随意销售锁定的库存粮食,销售不入账,资金


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造成粮食亏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核实各项政策性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粮食购销企业实现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入账;超储库存粮食补贴(2002年以后为锁定库存)要按照核定的数量、收购价格、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费用补贴标准计算,凡未按规定的价格收购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虚假收购的粮食、收购的等级外粮食、亏库的粮食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列入超储补贴范围的粮食等,均不得计算超储补贴;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间销售的粮食、商品周转粮转国家专储粮、虚假销售的粮食等不得计算销售补助;陈化粮销售(处理)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计划执行,凡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的,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和价差利息由责任单位自行负担;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要按照粮食企业实际供应粮食数量和实际库存成本合理计算,及时拨付,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积极调整库存成本结构,消化老库存高价位粮食。

三、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各市、县审计、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财务以及政策性补贴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的监督。国有粮食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严禁操纵收入确认,虚列或隐瞒收入;严禁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确认标准,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严禁随意调整利润分配,编造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会计信息。凡是弄虚作假,盈亏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会计中介机构的责任。

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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