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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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

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15]146 【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5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218



贺州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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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意见》(贺政办发2009171号)、《贺州市政府性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1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投资或补助资金;

(三)市政府通过融资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包括政府成立的投融资公司、土地储备等单位的融资资金,采取政府回购或租用方式进行融资的资金); (四)政府投资项目收益;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征地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理和开发等资金投资的工程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管理。 2 / 3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国家和自治

区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投资评审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投资概算,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市财政局进行项目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做出的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包括招标时没有定价或暂定价的设备、材料,下同)等货物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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