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324到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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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324327

案例一: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案例二:

1)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


任纠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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