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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法的论文关于劳动法的论文 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摘要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与其它的法律部门相区别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由于劳动法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此其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此可见劳动法的调整方法对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性。本文从劳动法调整方法的内涵出发对劳动法的独特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重点论述了其具体的调整方法。 关键词劳动法 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17-02 一、劳动法调整方法的概念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是通过许多调整手段综合实现的很难总结出某一种抽象的法律调整方法。笔者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这些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基于对法律调整方法的内涵以及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笔者认为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劳动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 二、劳动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在强势集团面前势单力薄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或者缺乏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生活面临无以为继的窘境急需劳动和国家的关怀帮助。他们必须借助劳动或者国家的帮助才能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与其它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显著区别。虽然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涉及看似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在实际情形中由于天然的资源不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均衡。因此积极履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障之责就成为了劳动法的应有之责这也是确定劳动法的调整方法的逻辑起点和必要前提。 综上可知由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具有独特性由此也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 三、劳动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一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调整方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我国国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权利。但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和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劳动者的劳动权很容易遭到强势群体的忽视或者侵犯。因此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法律应该采取对弱势群体中的自然人以倾斜保护即赋予弱势一方较多的法律权利而迫使强势一方承担较多的法律义务的调整方法从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达成新的平衡关系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种独特的调整方法通过对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的实质上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来有效地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二多层次的调整方法 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有多层表现: 第一层次是宏观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人身性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基准法在立法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点。劳动法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劳动基准法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法定内容这部分法定权利和义务是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限制。这在劳动法调整方法的三个层次中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法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第二层次是中观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财产性和平等性这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以物质利益为动因进行协商。劳动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给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协商提供了依据。然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而使得这种协商难以完全作为一种个别劳动关系来平等进行又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的特点更易使这种失衡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的方法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添了一重保障。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之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整体进行约定其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由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其也具有某些自律的特点也具有限制罢工的作用。 第三层次是微观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可以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使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履行义务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三三方调整的方法 三方调整是指政府、工会组织、企业代表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形式的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具体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


的处理上由政府、雇主和劳工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体现了个别协商与集体协商的结合、自由协商与国家协商的结合。 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也蕴含了一定条件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的方法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但目前该方法在我国还不够完善。而基于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基于与世界劳动立法接轨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把三方调整的方法体现和应用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在劳动立法中体现三方调整的方法 在制定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工会代表劳动者利益站在劳动者一方的立场代表劳动者提出需要程度企业组织代表站在企业的立场提出企业最大承受力的可能程度政府站在宏观高度立场居于主导地位听取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其合理建议。这样劳动立法的内容会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执行性。三方对劳动关系的协商首先就是通过劳动立法来体现的。 2.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中体现三方调整的方法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政府通过劳动基准法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最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工会则负有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 3.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体现三方调整的方法 1集体合同的签订。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同样需要运用三方调整的方法。集体合同的签订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仅要符合劳动基准法关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而且集体合同确定后还必须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生效。 2突发性事件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过程中出现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劳动争议时也应通过三方协调的方法来平息事态使矛盾和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3劳动法的监督执行。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等方式监督企业劳动法的执行工会对企业劳动法的执行也有监督之责。同样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有权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 四建立在横向关系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 这里的横向关系指的是平等关系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协商的方法、建议的方法、共决的方法等。 协商的方法前文已有所述及其普遍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集体合同关系。此方法与民事主体之间平等协商的方法的相同点在于它们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区别之处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没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平等却是以组织上的从属性为特征的。 建议的方法是劳动法特有的一种调整方法其与协商的方法的区别在于:以协商的方法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而用建议的方法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却是以权力关系为基本内容的。如果一方的建议为另一方所接受即获得法律效力。这种建议的方法作为调整我国劳动组织内部关系的方法具有普遍的意义。 共决的方法与协商的方法相区别的是:协商的方法侧重于从当事人地位的角度来讲而共决的方法则侧重于当事人权力之间的制衡即通过一方牵制另一方的方法来实现。比如劳动合同的协商签订不论哪一方从属于哪一方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五建立在纵向关系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 这里的纵向关系指的是管理关系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力从属的方法。 权力从属的方法即行政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是劳动法调整纵向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时使用的重要方法此方法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与企业之间在劳动的计划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的行政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参加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的基础之上的。 六非对等性损害赔偿的调整方法 劳动法在调整法律关系时既倾斜维护特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着眼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整体利益的维护。而且是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劳动法是在以劳动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前提下形成的、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的劳动行为特供劳动条件其包括了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和劳动工具也包括了劳动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并且由于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是归属于用人单位的即使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不能按照民事关系中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要求劳动者赔偿。而在赔偿金的给付上也不宜按照民事赔偿中可以强制劳动者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来履行支付义务而可以采取从劳动者的工资中加以扣除的方法。为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该扣除额还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七对劳动法法律责任的调整方法 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对劳动法起着综合的保障作用包括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等而这种责任兼顾公法的惩罚性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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