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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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

规划

内容 组织编制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

审议或讨论同意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批



研究、报送、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国务院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

人民政府备案



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

人民政府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

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 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 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 (国务院)

城市总体规划(其他)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县)

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省、自治区人民政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

直辖市人民政府

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省、自治区人民政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

城市、县人民政府

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人民城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规)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依据

镇总规)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镇总规) 乡、镇人民政府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

细规划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县)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镇人民代表大会



总体规划

镇规

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其

他) 镇控制性详细

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县)

乡规 村庄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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