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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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

作者:张妙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

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继续存在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在充分考虑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因此,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等一系列因素考虑,我国立即废除死刑还为时尚早。但同时我也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到一定的程度,社会可以采取刑罚以外的条件措施有效地防范犯罪,超越报应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我国刑罚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死刑终将走向废止。 关键词 死刑 存废 刑法

作者简介:张妙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法、法理、法制史、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60-02

死刑(Death Penalty)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世界上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它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截止200311日,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经多达76个。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已废除死刑,台湾虽保留死刑,但使用极少。中国大陆地区仍然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热点。作为世界大国之一的我国,死刑存废问题将何去何从,是跟随潮流尽快废除,还是顺延历史继续保留? 一、我国大陆死刑的立法沿革与现状

我国现行刑法仍有68项刑名保留死刑的刑罚,目前执行死刑的数量超过全球死刑执行总数的70%。死刑的存在,自古有之,在此仅简单叙述新中国以来大陆的死刑立法情况。 新中国初建,政局并不稳定,法制建设还没有步入正轨,仅有几个不完整的政策充当着单行刑法的作用。此时中国刑法中的死刑名目较少,死刑体系也不完善。

动乱结束之后,中共中央拨乱反正,恢复了一度中断的法制建设,于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散见于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刑法条目统一规定,其中也包括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按照高铭暄教授的统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连同有关军人违法犯罪的单行刑法,共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38条。

改革开放之后内的短时间内,由于国内社会的剧烈变动以及国际环境的深刻变化,违法犯罪由以往传统的以人身为主要对象的行为延伸至经济和社会治安领域,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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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故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性的严打行动。立法机关也随时而动,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随之导致的是死刑数量的大幅度上升,总计达到了71种。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立法机关在以往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在总体上并未对1979年《刑法》做出重大改变,保留了68种罪名的死刑规定。

进入二十一世纪,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项事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被写入宪法条文,中国大陆的死刑制度也面临着深刻的变革。201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进一步修改了关于死刑的规定。 二、我国保留死刑的缘由

废除死刑,是现代国家立法情况的大势所趋;保留死刑,却也深深地带上我国国情的烙印。尽管著名法学学者萧瀚在其作品《法槌十七声》中明确提出刑罚只是一种必要的非正,而死刑则更倾向于非正义而非必要。尽管中国死刑的废止是可以想见的未来,但就在今时今日,我们思考这一问题,仍必须全面而深入地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死刑制度的改革。因此,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我们法学人努力的方向便是如何在立法上限制死刑以及如何在司法上慎用死刑。追本溯源,笔者着重探讨我国不宜废除死刑的基本理由。

(一)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

目前的中国,仍是一个拖着全球第一总人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我们的人均GDP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我们物质条件仍然不好,城市的发展、城乡的发展都呈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惩罚犯罪的一种方式——死刑——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

从功利主义角度,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的成本高,死刑具有经济性。对死囚执行死刑的成本远低于将其终身监禁低,且收到的社会效益并没有多少提高。

再者,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剧烈变动的时期,贪污、腐败等严重牵扯公民神经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乱世用重典,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有效地打击,将很难树立法律的威信、国家的权威,社会将难以维持在稳定状态中。

(二)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群众基础

我国与许多西方国家不同,废除死刑的群众基础并不深厚。受到基督教长期的统治和熏陶,西方世界更愿意从《圣经》中去寻找刑法的法律渊源,其中也当然包括死刑的自然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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