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制度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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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章 资金运用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十章 公司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附属的独立核算非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


管理体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

公司筹集的资本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筹集的资本,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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