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案例: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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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

据海淀法院网报道,赛饰公司发现弘宇公司在抖音平台售卖带有AGATHA〞字样和其特定图标的手提包,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弘宇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弘宇公司赔偿赛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10598元。

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案件。

原告赛饰公司诉称,其通过阿加莎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加莎公司〕 获得AGATHA〞和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一弘宇公司未经 通过其在抖音直播平台以下简称抖音平台的帐号以下简称涉案抖音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下称涉案商品,该行为侵害了赛饰公司商标;被告二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商,对弘宇公司前述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弘宇公司共同承当法律责任。 微播公司辩称,赛饰公司可通过涉案商品落地页展示的卖家信息进行维权,微播公司亦已将涉案抖音用户的信息披露给赛饰公司;抖音平台用户协议已明确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此外,微播公司在接收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核实涉案抖音用户信息和涉案商品,现涉案商品已下架。抖音平台并非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并非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且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涉案商标的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


案商品及其价签上的被诉标识、赛饰公司未将涉案商标转 给第三人等事实,以及弘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商免责的规定,弘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

综合本案中抖音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抖音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抖音平台中“商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抖音帐号中直接查询其购置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认定抖音平台系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效劳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效劳,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同时,该案亦详细论述了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义务边界,认为此类平台中电商活动具有其特殊性,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苛的事前审核标准,而应结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带货准入机制,是否制定并公开了直播营销管理标准或平台公约,是否履行了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的审核,是否制定了负面清单,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那么,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诉 机制,是否事后采取了及时且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方面,综合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据此


认定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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