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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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省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大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财务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八条 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挂钩,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依据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等负责人正职可以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的0.9-1倍确定;负责人副职薪酬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的0.5-0.8倍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按月支付。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当年的基薪标准,经省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根据省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

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第十二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按基薪计算,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在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省国资委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要逐步规范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推进职位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要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职位消费情况要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核定收入之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基薪、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以参照企业同类人员薪酬确定,也可以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为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对企业效益特别突出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与超额完成净利润挂钩,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试行办法》提取、分配、兑现。其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服从调配到困难企业任职的企业负责人,特定薪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薪金。对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薪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内部薪酬办法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执行。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省属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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