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闻发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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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闻发布规定

中大党发〔201434

第一条 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为建立权威、有效、顺畅、快捷的校园公共信息和突发事件新闻传播及沟通渠道,提升大学形象和加强舆论引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是大学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的重要形式,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归口主管新闻推介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中山大学所属各单位需邀请媒体进行采访报道时,应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各单位不宜自行邀请。学校各单位发布所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技术突破等,应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学校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党委宣传部在得到学校授权的情况下,可视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方案。

第四条 学校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宜召开新闻发布会。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和个人,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并由党委宣传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中山大学在进行对外新闻发布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举办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通气会、约见或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进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供具体方案,内容包括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流程、主持人、新闻发言人、新闻稿等。 第七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决定新闻发布的形式及内容。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在发布会后搜集报道情况,适时做出总结分析,并送相关单位存档。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对外发布学校重要信息,且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及附属机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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