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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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8.19

【字 号】陕人社发〔201637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

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637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512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


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12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93512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11日至194012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11日至194512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2016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按现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渠道垫付。 六、本通知从20161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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