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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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市城市社区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 岗位:根据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社区正职指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指社区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一般工作人员指其他社区工作者。

等级:按照社区工作者在本市纯居民社区的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具体表格附后)。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4-15级,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

三、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实行统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的薪酬体系。确保城市社区正职(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新录用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公务员转正定级后的科员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提倡有条件的城区按不低于公务员副科工资水平确定,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为4:1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随着岗位的变动、工作年限的增加、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基本工资相应增加。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拟聘用等级的80%发放。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年发放,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绩效工资发放差距。

(三)年度奖励

各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年度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的基本工资收入。

四、变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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