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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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开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开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荣耀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保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开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开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催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那么,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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