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一则小短新闻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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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则小短新闻及看法

“该打!”陕西渭南近日公布了一则令人连连称赞的检察文书。35岁男子张某甲得知女儿被张某乙猥亵,随后跑到张某乙家中,将张某乙打成轻伤二级,随后被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检方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张某乙存在严重过错,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对此事的看法:

1、张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要知道正当防卫的需要满足5个条件,第一、存在不法行为;第二、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中;第三、防卫者需要有防卫的意图;第四、防卫需要对不法分子本人作出;第五、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拿本案来说,如果张某甲看到张某乙正在猥亵自己的女儿,为了制止张某乙的行为,对张某乙进行殴打,这种情况下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张某甲在得知自己女儿被猥亵后,跑到张某乙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因为防卫不适时,而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也正因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而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虽然张某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却被免于起诉?

检方法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本案检方对张某甲适用的就是第一种情形,即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不认为”是犯罪,换句话说,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处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体现。拿本案来说,张某甲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张某甲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而同时张某乙的过错行为本身对事情的发生有着重要的诱因,因而检方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方面,最终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对张某甲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就够了吗?

纵观本案,对张某甲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实还远远不够,还应当追究张某乙的法律责任。报道中提到张某甲35岁,说明其女儿基本可以断定是未成年人。而无论是从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还是包含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都不能纵容张某乙。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如果猥亵的是未满14四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猥亵儿童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人或者多次的”、“聚


众、在公共场所当众”、“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节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猥亵的是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构成强制猥亵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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