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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公司的名称作为该公司的标志不仅含有商誉权而且还受有关 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设立公司中要求申请名称预先核 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 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 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 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 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 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 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 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 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 文书制作要点 (1) 在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 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其《营业执照》或《社 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身份证复印件。 (3)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应有单位盖章和组建负责人或全体 股东(发起人)签名。 (4) 委托书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而且要有委托 单位的盖章。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8dd7bd57ff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