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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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态城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集中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包括公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相关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公司具

体情况,公司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在不长于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条 公司由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相关票据的

保管、开具、取得等。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 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财务人员支付各种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人员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七条 公司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库存备

用金必须锁入保险柜,出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

第八条 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之后提

取。

第九条 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若发现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

按照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集中管理的要求,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均须经其批准后执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账号、印鉴卡片、账户查询方式及密码均须向其财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根据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集中管理规定,各业务部门预算

资金之外的请款支付,需按照财务集中管理规定的相关办法申请支付。

财务部应由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按月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出纳人员负责从各家银行取得对账单,不得负责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对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账户,公司应与

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操作人员严格根据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核算范围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信用证

保证金存款等。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比照银行存款相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货币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支付申请

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审批人无法签字,财务人员需亲自通过电话或传真确认后方可予以办理付款,并督促经手人尽快办理补签手续。

第十七条

支付复核

财务部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若请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符,经办人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对工程类合同的末次请款,经办人须提供工程结算相关单据。

第十八条

日记账。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第六章 印鉴及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印鉴管理

为加强对财务印鉴的控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法人代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负责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需要使用财务印鉴时,相关保管人应严格核实请款手续是否齐全,请款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支票管理

1.公司支票由出纳保管,空白支票一律存入保险柜,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 2.公司签出的支票,一律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时间、用途、金额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或空额支票,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时同时填写密码。如有特殊情况,请款时不能获得收款单位准确信息,可由总经理特批后领取支票,但经办人须在3日内报账。

3.若有未使用支票,请款人应在10日内将其交回财务部;若签出的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同其支票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以备待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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