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工本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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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补领工本费的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财综[2002]55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4.22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工本费的函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苏财综[2002]55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因遗失而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收取工本费的函》(苏劳社险管函[20022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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