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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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范围内职业病的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负责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

3.2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主动联系、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具体工作。 3.3 各部门应支持、配合人事行政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3.4职业病患者的确诊权归属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职业病医院, 4 程序

4.1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因素引起的疾病。 4.2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于两方面

(一)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接触到如下职业病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如铝、汞、锰、苯、一氧化碳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水泥尘、煤尘等。 2物理因素:

不良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高气压等,可导致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电离辐射:如X、γ射线等;

非电离辐射:如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等; 噪声、振动、超声波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菌、霉菌等。

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下列情况损害劳动者的健康: 例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

劳动强度过大或超时劳动: 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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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 4.3监测 4.3.1 监测内容

4.3.1.1 作业场所各种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物理性有害因素的测定; 4.3.1.2 劳动卫生防护措施效果的卫生学评价与鉴定; 4.3.1.3 开展有毒有害作业分级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情况。

4.3.2 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办公场所或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治理情况及造成的职业健康危害程度确定,原则是:

1)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岗位,每年监测一次; 2)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一般每季度监测一次。

4.3.3 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将检测信息进行分析,并将信息反馈到各被检部门,发现不符合用《不符合报告》通知有关部门,各部门按《不符合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4 健康监护

4.4.1 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 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 4.4.2人事行政部按照《年度事业计划》统一安排员工的体检事宜,联系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了解相关体 检项目,咨询专业医护人员,为员工设计全面、合理、有效的体检项目表,并按照体检项目表组织公司员工 按部就班进行认真细致的体检。体检后的结果在告知本人后存入员工的个人卫生档案,若发现有职业病征象 或疑似职业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4.4.3 各部门特殊工种查体和其他临时性的健康监护查体,需向人事行政部提出需求,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 由管理部负责联系职业病防治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及时安排实施临时性健康监护工作。 4.4.4 体检内容及间隔时间

4.4.4.1 就业前健康检查:员工上岗前,须由人事行政部人事管理员带领或指引到公司附近的医保医院进行 体检,体检结果由人事管理员告知当事人后交资料室存入其个人卫生档案。 4.4.4.2 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同4.4.2条款。

4.4.4.3 离岗时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由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陪同到公司附近的医保医院或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主要是了解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情况,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体检结果交资料室存入其个人卫生档案。

4.4.4.4定期健康查体的间隔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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