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年学分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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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年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年学分制是既规定修业年限,同时又以学分来计量学生在规定学年中完成的学习量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保证学年学分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与专业

第三条 学制是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组织系统、课程和学习年限的一种框架规定,是学校安排学分学时和制定培养方案的依据。我校学年学分制下本科专业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学生可在4-6年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设置专业。为适应社会需要进一步细化专业培养目标,可在专业下设置专业方向。学校按专业或专业方向制定培养方案,以实现培养目标和要求,学生按培养方案进行学习、考核和毕业。



第三章 学分与学时

第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量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评价学生是否完成学业的主要指标。学分与所授课时相对应,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总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课程教学每16课时计1学分(体育课每32课时计1学分除外)



小学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根据实践的阶段和内容不同,每12周计1学分。



第七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不低于(含)160学分。专转本学生相应学分另行规定。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八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学生学习和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各学院根据学校制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本专业特点制定培养方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培养方案中课程包括基础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和公共实践环节五类。



第十条 基础教育课程是国家和学校对大学生的共同基础要求,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16学分)、大学外语(14-16学分,英语、非通用语专业不修读)体育(4学分)、计算机基础(4学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不修读)、就业教育课程(含学业与职业生涯规划)2学分)人文社科类或理工类各专业基础课程(不低于4学分)。基础教育课程为必修课程,由教务部协调思政与基础教学部、国际传播学院、传媒技术学院或学校指定的教学单位开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教育课程是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的主体,通过较为系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形成一定的专业素养和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形成就业、创业的能力和素质。专业教育课程为必修课,应不低于50学分。专业教育课程一般由各学院负责开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选修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限选课以方法类、思维方式类和基本原理类的课程为主;专业任选课则是使学生拓宽视野促进专业交叉渗透的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学生需选修不低于20学分。专业选修课程一般由相关学院负责开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程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程,设立新闻传播、艺术科学技术、经济与管理、人文社科等七类课程,为任选课。公共选修课程学生需修满10学分。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部组织开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实践环节及学分包括:军事理论与训练、小学期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创作、论文)。公共实践环节应不低于16学分。公共实践环节由教务部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开设和管理。



第五章 选课与修读

第十五条 我校对基础教育课、专业教育课和专业限选课分学期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开课,学生应在开课学期按照排定的课表修读。



第十六条 我校对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体育(选项)实行网上选课。每学期选课前,教务处在校园网发布选课通知。学生按照教务部通知、依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实际情况,通过登录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第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开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选课学生人数不足,课程停开,由教务部会同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入学分、不计补考门次、不进行补考,可重新选择本门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直到修满规定的学分为止。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选课期限内,学生可以对所选课程进行补退选。超过选课期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改、退课者,需在开课两周内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由教务部审核批准。选课未经同意擅自听课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六章 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条 正式注册的本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所修得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经教务部审核,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标准学习年限结束时,未达到毕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继续修读,达到毕业总学分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在校学习中途退学者,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 符合毕业条件,同时达到《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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