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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第八章,第77节平等的基础读书笔记 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这个事实引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 平等的基础在于人们这样两方面的相似: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形式排列的;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理解和实行所采用的任何原则的能力。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 我的目的是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注:对于功利主义的解释,罗尔斯认同西奇维克的结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的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这实际上就是个人选择的扩大化,个人选择扩大到集体层面的集合观念,只要社会能最大限度的增加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的制度安排就是恰当的、正义的。) 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的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因而也是正义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初契约的目标。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没有道理的。 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正的正义却不是这样。那么,按定义,后者就是一种义务论的理论,一种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者不用最大量的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力量。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上面第二种意义上的义务论。 我们可以这样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必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它还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这一结构中利用所提供的东西来公平的追求他们的目标。正义的优先部分的体现在这样一个主张中:即,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由于这些利益一开始就无价值,它们就不可能逾越正义的要求。(注:正义优先于善,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核心理念,也是他基于功利主义分析后,在建立他自己的正义论基础时得出的一个基础性结论。)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91b2ff1fde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