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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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

级管理体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5.26 【实施日期】199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

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的意见

(1995年5月26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名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管理体制的改革,调动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加快了普及义务教育的进程。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统筹管理基础教育的责任,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的举办与管理

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1 / 2








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办

学。

县、乡两级政府对发展基础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完全中学、单设高中、示范性初中和实验小学一般由县办管;一般初中、中心小学由乡办、县乡共管,以乡为主;其他小学原则上由村办或几村联办,乡村共管,以乡为主;初级中学也可以在县上指导下几乡联办共管。省辖市的中小学一般由区办区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由街道办事处举办小学。学校的开办、停办、撤销、合并、更名都要履行报批手续。村办小学由乡人民政府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农村中心小学、城市小学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初级中学由县人民政府报地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初级中学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完全中学、单设高中由地区行署或市政府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办的中小学仍应继续办好,确需停办的,应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依法进行。申请办学者在具备必要办学条件后,即可按上述程序报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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