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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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雷珍珍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

【摘 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行使的基本内容,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本文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并从司法独立、引入判例、程序控制,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完善,力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正义价值;理性规制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095-01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中外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所差异,但大致意思是相同的,其共同点都是在表达当法律出现模糊、不一致、不完全时,一种法律实现规范与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之间的关系,都认为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司法的目的和维护司法正义的需要,可有一定的自主解释法律、自由适用法律、酌情作出决定的空间。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正义、公平、合理的诉讼价值目标,此目标是法官进行一切裁判活动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法治社会的大多数法律规则一般已经经过了价值衡量,因而必然包括正义的绝大部分要素,所以在多数的、一般的情形下法律规则的权威无可置疑,然而正义要素无法通过对形式规则的适用来完全实现,人们可以寻求另一个途径,即自由裁量来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正义。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成文法还不够成熟,实体法的规定比较粗疏,法官在裁量时缺乏参照标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较大,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基本相同案件的裁量往往有很大的出入。另外,由于程序法上的缺陷,长期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法官在指导举证、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质证认证及证据采信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确实享有外国法官羡慕的自由裁量权。 四、理性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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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司法活动过程始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就没有必要去研究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而是研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影响及如何完善。以下将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外部独立,即审判机关法院独立。其次是内部独立,即具有审判权的主体法官独立。改革现有的法院经费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在探索法院经费保障的具体体系时,实行双轨制比较合适。办案经费一部分由地方保障,一部分由中央划拨。法官独立,主要指审判权力集中于法官,法官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道德守则独立自主地裁判案件;法官享有充分的物质保障和职位保障,法官任职期内不得减少薪俸;法官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退休,退休后享受全薪待遇;法官受到全社会尊重,法官的判决具有极大地权威性,得到全社会的自觉遵从和执行。 (二)引入判例制度

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判例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的具体性、现实性、丰富性及其遵循先例原则事实上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非常狭小的空间内。

基于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成功先例以及有利于加强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考虑,在中国实行判例制度是可行的。笔者主张试行判例制度,并不意味着以判例制度代替当前的司法解释,而是认为判例制度可以与当前的司法解释结合在一起,以司法解释为主,以判例制度为辅,这样既保证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又能够对一类问题及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审判指导。但是判例的发布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三)强化程序控制

1.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时需向当事人告知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具有告知义务。首先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哪些事项进行自由裁量,既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但以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其次,应当详细告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再次,应当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判组织应当组织复议,异议成立的,则不能进行自由裁量,反之,驳回异议,依自由裁量作出判决。如果未向当事人告知,则以程序违法对审判组织作出的裁决予以撤销,同时,凡是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争点,允许当事人对是否应当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辩论。 2.法官自由裁量理由的公开化

法官必须向公众展示判决的理由,这一方法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构成有效的制约。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其自由裁量的事项及结果作出全面的解释,可以说是防范自由裁量权沦为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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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妄断之危险的最好方法之一。这种将法官思维过程置于众目睽睽之下的方法,足以促使法官非常谨慎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求经受住上级法院、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的责难。 (四)媒体监督

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制度下,监督可分为: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笔者主要从社会媒体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论述。主张和接受一定限制的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价值追求的统一性,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只要媒体不是在强迫法官必须如何判,这种监督就是正当的。但是媒体的监督又是一把双刃剑,在考验着媒体在公共事件中的角色,媒体对于一个事件的过多参与往往会衍生出很多弊端,媒体有拥护弱者的天性,这种天性很容易使其丧失分析的理性,何况媒体工作者不是法律专家,另一方面则是媒体不能完整的反映案件的全貌,致使案件情况失实,使广大民众产生错误的指引,故而媒体监督应受到限制。 结语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贯穿于法律适用的裁判权利,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项应该存在的权利,其存在更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更有利于弱者权利的保护,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建立一套能够完美运行的自由裁量机制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趋势。其必须通过全方位的出发,多方面的改革,包括立法、国家政策、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即社会群众的共同努力,希望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够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尤艳红.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公正[D].黑龙江大学,2008.

[2]张素莲.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4]曹建民.法官职业道德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雷珍珍(1986),女,甘肃陇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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