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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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

论法的本质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内容摘要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并非统治阶级所有愿望和要求都是法,只有那些“被奉为法律”,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普遍效力,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虽然这种意志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代表者或代表机关来宣告的。

关键词

意志 主观范畴 普遍效力 价值观

正文内容: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作过论述,由于他们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导思想的差异,对法本质的认识复杂而多样。《现代汉语词典》中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方式对事物本质做了界定:即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他们认为事物的本质深藏于内,构成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根本性质。法的本质是法的现象的内在联系,比较深刻和稳定,要通过抽象思维来解释。



西方各个学派对于法的本质的探讨历史比较悠久,探讨的也比较的深入。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以上各种派别的观点各有各的道理,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都对法的本质有充分的阐述和深刻的认识。我本人则更倾向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即法更多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的一个辩证法范畴。本质和现象是不同等级的范畴,分别从事务的根据和表现两个方面把握事物。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的认识深化的概念。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一事物的各必要要素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现象,是一种制度化的意识形态。所谓意志,是指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范畴。法体现着一定的意志,但不是“社会所有成员”的意志,在不同阶级之间存


在着基本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所反映的只能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从而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并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使统治阶级处于优势地位。同时,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虽然这种意志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代表者或代表机关来宣告的。这些个人或机关必须反映和体现他们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否则,他们就会被本阶级所抛弃。



第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并非统治阶级所有愿望和要求都是法,只有那些“被奉为法律”,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普遍效力,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所以,这里所说的“被奉为法律”,既说明了法的外部特征,也说明了法的阶级本质。



第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哲学认为存在决定意识。统治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他们的价值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安排也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社会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而在各种物质和精神的条件中,最终决定法本质的是社会物质条件,因为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也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通常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等。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对阶级意志的具体内容当然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法的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还是社会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它们直接决定了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分配关系,决定着人们的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反映了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层本质的过程。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这是对法的认识现象层次,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是对法的认识的第一层次的本质,发所反映的意志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这是对法的认识的深层本质。我觉得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探讨更符合社会的现实和现实社会法的发展历史。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的本质正如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更多的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参考文献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张文显 《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杨新宇 《法理学导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朱景文 《法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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