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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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

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8 【字 号】粤府办[2003]34 【施行日期】2003.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粤府办[2003]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确保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地储备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

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粤府〔2001〕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6号)的精神,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和储备对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和储备操作程序,将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下列土地,可以根据城镇规划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镇规划而批准征用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县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三、规范土地收购和储备的运作



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实施的需要,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原则上要用储备的土地,其使用必须通过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城镇规划区内尚未征(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进行规划控制。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用和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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