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需懂法(29)_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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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需懂法(29_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摘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同志: 某市第一医院的一位女医生最近总是闷闷不乐,平日里热情开朗的她显得少言寡语,在该医生所在的医院收治了患者之后,医院与患者之间就产生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值班医生必须积极救治患者,这是法律义务,在有义务救治,也有能力救治的情况下,该医院的消极行为延误了患者的治疗,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值班医生没有进行救治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医生及其所在的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同志: 某市第一医院的一位女医生最近总是闷闷不乐,平日里热情开朗的她显得少言寡语。原来她一直怀疑做生意的丈夫有了婚外情,由于没有抓到丈夫的把柄也就只好把苦水往肚里咽。周末,在给家人洗衣服时,从丈夫的口袋里翻出了一张照片,照片上丈夫和一个年轻姑娘亲昵地相依相偎。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这个姑娘与她住在同一个小区,而且她所在的医院就是这个姑娘的合同医院,姑娘经常到该医院就诊。女医生火冒三丈,对丈夫大加训斥,要他说个清楚。没想到丈夫冷冰冰地说:“既然你已经知道了,我也就不再瞒你,本来我们已经计划好和你离婚后就结婚,只是我碍于夫妻情面还不知怎么开口,现在你已经知道了,我们谈谈离婚条件吧。”满腔愤怒的女医生喊道:“你不为我想,也要为这个家和孩子想想啊!”但丈夫依然无动于衷,无奈她只好先到医院值夜班,想第二天再与丈夫理论。 当天晚上,护士喊女医生处置一个急性阑尾炎需要手术的急诊病人。走到手术台前,她不由得睁大了眼睛,原来,冤家路窄,躺在手术台上的正是丈夫的情人。女医生有心不为她治疗,但当天晚上只有她一个值班医生,纵有千般不情愿,她还是开始实施手术,且很顺利地切除了患者的阑尾。就在此时,女医生又想起无情无义的丈夫和被姑娘破坏的原本幸福的家庭。被愤怒冲昏了头脑的她想给姑娘制造一些麻烦,让她也尝一尝受苦的滋味。虽然在下手之前几经犹豫,但女医生还是狠狠心把姑娘的双侧卵巢割了下来。患者出院后出现了月经停止的症状,经过复查,发现卵巢已经被切除,这意味着一生都不能生育,失去了做母亲的资格,而且要靠注射激素来维持女性特征,否则会极其迅速地衰老。姑娘要求该医院以及女医生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女医生利用给患者做手术的机会报复丈夫婚外恋情人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只能是过失行为,故意行为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这并不是说该医院和女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该人身损害达到轻级以上的,医务人员可能被追究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故意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患者及其亲属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该人身损害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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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患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务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了精神损害,患者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但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与医疗机构之间已经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有义务尽心尽责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对医疗机构而言则是违约行为。患者也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医疗机构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追偿。 在本案中,女医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患者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医生赔偿经济损失,当然,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患者也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女医生所在的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是不是只有医务人员积极侵害患者的行为才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同志: 个小学生与父亲下军棋,两个人在棋盘上杀得难解难分。小学生在苦苦思索破敌之法的时候习惯性地把一个棋子咬在嘴里,就在他发现一招妙棋而兴奋地要大喊时,含在嘴边的棋子滑向了喉,当时就咳嗽不断,继而呼吸急促,脸色发白。其父母见势不妙,立即把孩子送往当地的人民医院。该医院接诊后孩子被迅速转往耳鼻喉科,经过透视,证明是气管里有异物。护士立刻去找值班的医生。但此时医生并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而是躲在不远处的另一间办公室玩电脑游戏。护士将情况说明之后,医生很不高兴地说:“我们这里没有床位了,这么一点小毛病自己就可以处理,手指抠一抠试试看。”随后,他继续沉醉于电脑游戏的快乐中。10分钟后,游戏告一段落,医生才不急不忙地穿上白大褂,很不情愿地走到耳鼻喉科。此时,孩子的病情更加危险了,只见他脸色青紫,极度痛苦地不停地蹦跳着,明显呈现出缺氧的状态。即使这样,医生也没有对孩子立即进行治疗,甚至连科室的门都懒得进,靠在门框上对孩子的父母说:“我早说过了,我们这现在没有床位,你们自己处理一下,赶快走吧!”孩子的父母说:“求您救救孩子吧!”随后二人双双下跪。但是,医生仍然不为所动,转身又去玩游戏了。无奈之下,父母只好抱着儿子匆匆赶往另一家医院。途,孩子停止了呼吸和心跳。到达第二家医院后,因情况十分紧急,根本来不及送孩子进手术室,班医生就在地板上马上进行手术,他切开孩子的喉部,将卡在他喉咙处已经一个多小时的棋子取了出来。由于窒息的时间过长,孩子仍然没有心跳和呼吸。经过人工呼吸,20分钟后,孩子的心跳渐渐恢复,继续抢救十几个小时后,呼吸才慢慢恢复正常。不幸的是,由于脑部长时间缺氧,孩子成了植物人。 这个不幸结果给孩子的父母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从悲愤中清醒之后,他们决心向人民医院讨个说法,要求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那位值班医生也振振有词,说:“我根本就没有给他治疗,怎么会给他造成伤害?没有伤害怎么可能有医疗事故呢?”他的说法对吗?他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吗?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人民医院的值班医生对求治的孩子没有实施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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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救治行为,从表面上看,他并没有积极地造成孩子的人身损害,但是,他的消极不予以救治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该医生是医院的医务人员,符合医疗事故的主体要件。 其次,该医生对本来能够救治的患者没有给予救治,延误了抢救患者的时间,这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再次,该医生对患者的严重病情视而不见,认为患者家属可以轻易地处置吞下的异物,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最后,该医生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导致了患者植物状态的人身损害。这是本案值得探讨的地方,也是本案的争议所在。 人民医院的值班医生并没有实施救助行为,他在客观上当然没有积极地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是,造成损害的行为方式不但包括积极主动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是有义务去做而没有去做的行为方式。那么该医生是不是有义务去救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在该医生所在的医院收治了患者之后,医院与患者之间就产生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值班医生必须积极救治患者,这是法律义务。在有义务救治,也有能力救治的情况下,该医院的消极行为延误了患者的治疗,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值班医生没有进行救治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医生及其所在的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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