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彩礼”问题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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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的若干思考

作者:陈益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8

摘要时代变迁,“彩礼之风在不同地区已呈现不同的行情,彩礼纠纷不断。由于我国法律对婚约彩礼问题规定比较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本文将对彩礼问题进行若干思考。

关键词彩礼 婚约财物 返还之诉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80-01 一、引子

近日,搜狐网上转载了一则以男子为让母亲出彩礼自杀未遂,后长跪雪地冻晕厥为标题的社会新闻报道。当前,此类纠纷可谓无独有偶。一方面,因彩礼纠纷而情侣分手的不在少数,更甚者闹出人命。另一方面,交付巨额彩礼后,一旦双方最终无法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也往往引发纠纷。在农村,因彩礼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呈现出了逐渐上升的势头,诉诸法院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多。

究其原因,“彩礼旧俗可谓是罪魁祸首。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未对婚约彩礼问题做出明确规范性规定,法律对此问题上的回避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彩礼问题屡酿悲剧,不仅影响到了公民家庭幸福,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笔者认为,彩礼问题进行探究,以实现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实属必要。 二、彩礼的历史演变及现状

自古以来,我国彩礼制度与传统婚约制度相关联而存在。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彩礼习俗的来源。依照《礼记·士婚》记,六礼之婚的联姻过程中,男方应付给女家一笔聘金,才算聘定。这使得所谓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一整套结婚程序中,纳征为重。法律对于擅自毁约者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义务,甚至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大明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①清随明律。

这种结婚形式直到中华民国还有延续,但在19344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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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彩礼问题做出规定,仅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从立法意旨来,法律明确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所有的变相买卖婚姻,但是对于婚约和彩礼,法律采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

然而,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发展,彩礼数额在不断提高。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人口流动频繁,传统乡土社会结构被打破,婚约解除已是司空见惯,人们的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趋势,曾经恪守的彩礼规则被打破,纠纷不断。 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法官评价标准的差异,导致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也成了困扰基层法院的新难题。 三、有关彩礼认定及相关问题

何谓彩礼”,彩礼一般是男方给予女方家庭的财物,是约定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是民间通行的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子成长的一种报答或补偿。但是当前,彩礼的性质实际上已经演变为送给女方的财物。彩礼附条件赠与形成了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第十条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但同时,司法解释与民间的通常做法也产生了某种对立。

当前,双方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往往会赠送未来家庭一些财物,对于这类财物如何认定及双方离婚时是否应予返还等,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此类纠纷,不仅学界有不同主张,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裁决。对此,很多当事人内心不服,造成执行困难,甚至于彩礼纷争法庭门口引发血

婚约彩礼纠纷的情况千差万别,仅凭最高法院一条司法解释,很难适应所有案件,也难以做到公平公正。鉴于此,学者提出《关于彩礼返还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建议稿》。某些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但始终缺乏立法层面上的规范。 四、关于彩礼返还之诉的性质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婚前收受的财物分为两类:一类是赠与的财物;一类是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婚姻法解()》没有将婚前收受财物区分为索取和赠与,实践中在举证上也是相当困难的。但解释同样也没有明确返还彩礼之诉的性质。在具体案件定性上,有的定为彩礼返还纠纷,有的定为返还财物纠纷,还有的定为赠与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等。笔者认为,给付彩礼是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不应混同于附条件赠与和不当得利。 五、关于彩礼制度的发展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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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自确立一夫一妻制以来,无论社会背景、法律制度如何变化,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内涵在统治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下,实际上都无法摆脱符合其自身规律的伦理线索。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历史承继性至少在两个层面上表现出相对独立性。一是合法层面,即那些在一定历史时期为统治阶级所确认并为法律所保护进而倡导的婚姻家庭道德。二是合理层面,即那些未得到法律确认,但在一定历史时期符合人们的理性认同,且对统治阶级尚不构成危害的具有民间正当性的婚姻家庭道德。②

然而,在爱情已经在婚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现代社会里,再用彩礼来垄断婚姻关系,不仅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夫妻和睦幸福。我们尊重合理的风俗习惯,同时也呼吁,要在婚姻法中对婚约彩礼等问题进行规范,以克服道德约束力的不足。以便当习俗超越一定合理界,法律能够进行合理规范,从而保障我国社会的更加和谐。 注释:

①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8.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102.

②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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