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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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

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管[2008]5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苏劳社医管[2008]5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前使用的是1998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由于长期未做调整,其中部分药品已不适应临床医疗需求。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保证基本医疗,切实减轻省级机关患者的个人负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1、自200861日起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

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今后《药品目录》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2、凡《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品种,仍然实行个人零自付。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内、但不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原由个人全额自付的、新扩充的药品品种,暂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但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以内的继续保留的药品品种,仍继续使用并实行个人零自付。 3、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与省医保中心药品库的比对工作,确保药品范围调整工作如期顺利进行。请各享受和参加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单位积极协助,共同做好药品范围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附件二: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表二:

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未含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序号 1 2 2 / 3

药品名称 抑肽酶 氯烯雌醚

剂型 注射剂 滴丸剂

类别 西药 西药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比沙可啶

苯扎氯铵(创口贴) 冻疮膏

西地碘(华素片) 聚维酮碘 交沙霉素

伐昔洛韦(明竹欣) 氨酪酸 维生素AD 维生素AD

维生素E(生育酚) 卡介菌多糖核酸(斯奇康) 核酪 脱氧核苷酸钠 替普瑞酮(施维舒) 胱氨酸

阿夫唑嗪(桑塔) 聚维酮碘(丽泽) 萘扑维(艾唯多) 白敬宇 积雪甙 积雪甙

片剂 贴膏剂 软膏剂 片剂 栓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丸剂 滴剂 丸剂 注射剂 口服液 片剂 胶囊剂 片剂 片剂 溶液剂 滴眼剂 眼膏剂 片剂 乳膏(霜)剂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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