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纺织品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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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纺织品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进出口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而在与各国的贸易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等,本文针对我国纺织品频繁的遭受反倾销的应对策略进行浅谈。 关键字:反倾销,纺织品,反倾销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全球纺织业反倾销的特点及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纺织业反倾销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一)反倾销已成为主导贸易壁垒

国际纺织业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上升。20世纪,对我国纺织品反倾销案还是凤毛麟角,但进入了21世纪后,却呈现了不断上升之势。前面讲过,从1995年至2003年底,成员方对纺织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159起,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共17起,占成员方案件总数的11%其中12起是在近4年发生的。同时纺织品反倾销涉及的产品种类大大扩展,涉案产品主要集中于各种原坯布及各种织物。 (二)反倾销迅速燃遍全球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纺织业反倾销可以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国际上绝大多数的反倾销案都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发起的,他们是纺织品反倾销的传统国家”。而且反倾销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但进入21世纪后,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反倾销的目标也涉及纺织品的方方面面。 (三)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征收的歧视性税率高

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我国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的税率通常较高。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服装为537%,使我国产品完全退出该国市场。 (四)数量倾销将成为国际纺织品反倾销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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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可以分为价格倾销和数量倾销。传统的倾销多以价格倾销为依据。目前,国际反倾销立案中每年有大约1/3的案件被归于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过度出口所引起的数量反倾销案例,而这种趋势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五)后配额时期中国纺织品将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要目标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中国纺织品在没有任何限制的美国市场的份额将增加2倍,达到65%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最有可能采取的贸易补救措施将会是中国入世协议中与美国签署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条例。在美国零售商和进口商看来,这些保障措施的执行是不可避免的。这个不可避免性为中国纺织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中国已经取代日本和韩国成为美国反倾销案的主要目标。在纺织品配额取消后,这样的趋势在美国、欧盟只会愈演愈烈,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定会有增无减。 (六)2005年将是国外对中国纺织品反倾销的高峰

从目前中国的经济机构、纺织产业增长和发展的角度来看,有理由认为,真正对中国纺织品反倾销的高峰是2005年,主要有以下几个依据:

1.到2005年,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中的承诺,大多数中国企业具有外贸经营权,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中国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会达到一个新的高潮。而中国的多数纺织、服装企业在这两三年时间之内,很难采取品牌竞争。所以,我们采取的仍然可能是价格竞争。由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市场上,最后必然会带来国外的反倾销限制。

22000年以来国内纺织、服装企业已开始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目前产品升级换代已达到高峰,很多企业已形成全球性的生产能力,他们必然需要拓展国际市场,从而造成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大幅度增加,为此容易引起反倾销。

3.到2005年,整个世贸组织协议的实施到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关键点。那时,全球关税、非关税壁垒都要降低到一个新的水平,特别是纺织品配额取消后,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也将大大加剧。在整个新的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之上,价格战将不可避免,这个时候国外对中国纺织品的反倾销可能才真正达到高峰。 二、我国纺织行业规避反倾销的有效途径 (一)要有预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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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反倾销机制是透明的,最简单的办法,只要经常浏览美国商务部网站,如果某商品上了该网站对中国进口商品重点监测”的名单,就说明黄灯亮了,这时我国企业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作出准备,这个准备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行业自律;二是在行业自律基础上,如果遭受反倾销则积极应诉。 (二)重视情报搜集工作

企业应当对出口国国内生产商进行全面调查,如生产、经营状况等,密切关注出口国同行的各种反应和动向,以考虑对方是否提出反倾销起诉和随时掌握提出诉讼请求的企业或组织;对出口国相关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调查,根据我国出口的总数量,分析我方所处的地位,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做好准备。因为很多反倾销调查是同时针对几个国家出口商的,如果我国出口的商品占进口数的主导比例,采取的措施就会和占很小比例的情况下完全不同。注重对印度、印尼、越南、土耳其等国纺织业相关数据的搜集,包括其水电、人工、原料等各种成本费用和价格等信息,因为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认定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要求按替代国的成本来确定出口价格。

(三)调整营销策略

如果无法避免受反倾销的影响,则尽量提高或控制出口价格,以期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有个好的结果。因为反倾销的调查对象一般是针对具体企业,或者针对行业,但可以争取单独应诉、单独裁定,从而可以避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降低企业风险。

(四)加强行业自律

涉案企业是反倾销应诉的主体,企业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来减少反倾销案件发生的可能性。首先,企业在出口经营中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加强行业自律,避免竞相压价出口的局面;其次,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通过提升产品内在附加值来强化出口优势,避免简单的价格战;第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出口产品预警信息的敏感度,合理调整出口规模和价格水平。

(五)加强国内同行的沟通和协商

加强国内同行的沟通和协商是规避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因为反倾销是针对一个国家的出口数量,而不是某个企业的出口数量。这时国内纺织服装企业是一个利益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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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出口企业应当联合起来,共同商量可能采取的各种措施,如统一提价、统一控制出口数量、共同发动对其他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等等。

(六)国际化经营

国际化经营是规避反倾销的法宝之一,企业可根据国际上产品销售的新特点去有效规避反倾销。全球化程度越高的产品,越难反倾销,因为最后产品的归属问题很难解决。计算机、汽车,都是比较典型的全球化产品,所以很难看见欧美、美日之间的汽车反倾销。这提醒企业不要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一条龙”大包大揽,应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施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的优势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便利,把生产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置。越是技术层次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越少遭到反倾销,比如专利技术产品肯定很难遭受反倾销。这也给中国企业特别重要的启示,就是要充分地跟踪、关注自身产业发展的前沿,将相关技术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成果为己掌握,提升自身产品的档次,提升全球化程度。 三、我国纺织行业应诉反倾销的方法

(一)完善和强化四体联动”机制

所谓四体联动”机制是指:政府(包括中央、地方政府)、驻外经商机构、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协调工作共同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机制。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四体联动”机制。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该机制对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改变以往不利的应诉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四体联动”机制中,政府应继续加强对企业应诉的指导,加大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对外谈判交涉力度,重点放在国外对中国产品不公平、不公正、歧视性的政策和调查行为上,通过完善可行、有效且符合世贸规则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驻外经商机构应密切关注驻在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的动态,充分发挥信息及时的优势,通过迅速有效的反倾销信息通报工作,实现预警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应诉工作的快速启动,同时在案件发生后加强与驻在国调查机关的交涉工作,针对重点国家加大交涉力度,形成交涉的制度化和定期化。

(二)企业要敢于和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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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些企业由于缺乏对相关反倾销法律的了解,或不愿承受高额应诉成本而不予应诉,结果往往被裁定取消该企业的供货资格,或者裁定对其出口产品课以最高额度的惩罚性关税。而那些积极应诉的企业,要么像附件三案例中的企业一样被裁定无倾销行为,要么被裁定课以较低的惩罚性关税。所以说,只要企业认为该国际市场在现在或者在未来对自己比较重要,就应该积极应诉,因为不应诉只能是遭受最大损失,而应诉不可能变得更坏。另外,企业在积极聘请律师应诉的同进,要及时将企业和所在行业调查中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向政府主管理部门反映,配合政府做好对外交涉工作,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较好的案件处理结果。此外,商会和行业协会是组织协调应诉工作的核心,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限制各种破坏出口秩序的行为。

(三)企业要善于应诉

1.力证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生产,争取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考的资格 比如2005617日,欧盟对中国第35类纺织品反倾销正式立案。立案公告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第35类纺织品染色或印花合成纤维长丝织物和其他聚酯长丝织物,即聚酯变形长丝含量超过85%,通常用于生产服装的成品聚酯变形长丝服装面料”,进行反倾销调查。此次反倾销涉案总金额将高达5.8亿美元。这相当于我国纺织品去年对欧盟的出口总额,浙江多数纺织品企业将卷入此案。

在欧盟立案中认为中国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欧盟选择了墨西哥为参照国来审查,这对中国是相当不公平的。面对此案,中国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证据,以争取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考的资格。这些证据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标准:一是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了市场价值;二是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本,该账本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三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购销账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四是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自主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五是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

欧盟列举的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情况及被拒绝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国内市场销售限制;二是供货商完全或大部分由国营供货商购买原材料;三是从事易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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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会计帐目未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五是财务报表不完整;六是公司在中国亏本销售;七是只支付很少的土地使用费;八是公司全部或部分国有;九是国有资产评估的严重扭曲,使国有资产向公司转让是造成企业财务状况的扭曲;十是公司未申请市场经济的待遇。

2.申请分别裁决

在未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商有必要申请分别裁决”。如果在立案中,企业不能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证据,中国被裁决为为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常常是对中国所有公司的产品适用一个统一的反倾销税率,而不会给予某个出口商个案待遇。个案待遇意味着可以运用中国出口商国内的价格和成本作为反倾销幅度的依据,从而确定适用于该出口商自己的反倾销税率。在是否给予中国应诉公司个案待遇的问题上,欧盟19967月制定了一个内部掌握的8条标准:一是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层中没有政府官员;二是公司用地是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购买或租用;三是公司有权自行雇佣和解雇员工,并自行决定其工资;四是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具有全面的控制权;五是公司的公共设施,如水电等,有合同保证;六是(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和撤回投资有所保证;七是公司自行决定出口价格;八是公司自主经营,国内外销售不受任何限制。

总之,从以上所述可以得到几个启示:一是出口商具备或基本具备申请市场经济或分别裁决条件的,一定要按期提出申请;二是生产商(出口商)应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开展生产经营的,特别是建立一套规范的合乎国际标准的财务制度,并申请国际审计;三是大力调整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的价格竞争;四是积极调整投资战略,适时有选择地到国外投资设厂,以此绕过反倾销壁垒;五是企业、行业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熟悉国际贸易规则,迅速建立一支过硬的反倾销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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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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