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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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王丽娟,邱孟根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8年第9



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因此,如何建立好运营管护机制,更好地发挥其效能,是当前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监管面临的新课题。为此,笔者对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就此发表几点看法。

一、存在问题

根据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现状分析,其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不明晰。由于资产投资来源渠道多元化,资产形成中,既有财政资金,又有部门资金,还有镇村集体投入资金,资产产权不清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特别表现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扶持项目投入及部门帮扶、捐赠形成的资产,产权如何界定,如何核算,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二)主体不明确。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尤其是镇级非经营性资产,处于都管都不管

状态,谁是管理主体,由谁来管理,谁来运营,谁来维护,各自权责如何划分,亟待加以明确。

(三)机制不健全。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农村基层普遍存在着重经营性资产管理,轻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倾向。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运营管护不善,影响了资产效能作用发挥;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部分资产流失。

(四)核算不规范。由于投资渠道来源于各条线、多部门,层级多、管理主体不明,直接导致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会计核算不统一,不全面,不规范。会计核算既混乱又松散,账务记载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既不利于资产管理,也不利于资产运营及效能发挥。

二、几点对策

必须建立健全运营管护机制,提升镇村组织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效能,为农村、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产品与服务,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

(一)明晰产权。对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投入、部门帮扶、外部单位和个人捐赠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应视同各级各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赠予,一律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镇一级管理使用的,一律界定为镇级集体资产。村级正在管理和使用的,一律界定为村级集体资产。做到产权明晰,切实解决好权属不清的问题。

(二)明确主体。要以镇为单位建立健全由镇长挂帅,镇农经、财政、水利、国土、建管、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承担辖区内镇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包括镇级集体资产的购置、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资产租赁、拍卖或转让的审批,村级重大资产购建、处置项目的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作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有人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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