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经济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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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海经院[2009]100 2009918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高质量地完成学院各项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任务,全院师生员工都应当关心和支持教学工作。教学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围绕高等教育的任务进行。

第三条 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是考核、评价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院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口经济学院本、专科教学工作

第二章 教学计划和教学文件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专业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管理教学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与学分等),教学环节,教学进程,考核方式,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等)等。

第八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和修订由二级学院组织,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化,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每一门课程具体教学安排(包括实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

第十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的性质,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知识、理论和技能)、体系及其基本要求以及深度和广度,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教学法要求,学时分配,教学参考书,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由二级学院(部)组织制定,经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是安排课程教学运行的依据,所有任课教师都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教学任务书和课程教学进度表都属于教学文件。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十四条 教材是进行教学活动,实现培养目标的主要工具.各门课程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选用高质量教材。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负责。教材预订计划须经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汇总。对订购困难的教材,可以申请自编讲义。

第十六条 教材征订、发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由学院聘任。新聘教师或承担新课程教师必须经过学院或二级学院(部)组织的试,合格者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或讲稿,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教具、挂图、录音、多媒体课件、演示实验等)。讲稿和讲授提纲(已讲过该课的教师至少应写讲授提纲)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按计划组织教学,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授课计划的,应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部)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应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 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注重教书育人,注意对学生知识应用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练、生动、清楚,使用普通话、规范字,板书工整,板图正确。

第五章 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并应当全部批改(个别课程另有具体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作业批改应做到认真、细致、及时,指出优秀,予以肯定;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确保批改质量。

第二十四条 作业成绩是课程考核内容之一,是课程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做好平时成绩统计和记录。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类。课程考核的具体方式在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时明确.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考试课程(含全院统考科目)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科目的考核由任课教师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组织,采取随堂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考试必须按《海口经济学院课程考试(考查)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以保证考试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评定成绩,严禁徇私舞弊。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评完试卷、登录学生成绩和作好试卷分析。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登录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的,须由评卷教师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修改.

第七章 实验与实习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单位应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认真落实教师和设备、仪器,保证实验按时开出.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到达实验地点,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所有实习、社会实践均应按实习计划的要求进行,各教学单位要安排专业教师加强实习过程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实习报告(总结),按评分要求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实验、实习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由二级学院负责拟定,并引导学生选题。课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改。指导教师应在提纲制定、文献查阅、进程安排等方面加强指导,对完成课题任务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期间,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定期进行检查;指导教师请假时,必须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组织答辩、评分。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在答辩前写好评阅意见。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不能随意提前或推后。教务处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等.学籍管理工作要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是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并按教务处规定,按时上报学籍管理材料.在学籍管理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成绩、徇私舞弊等现象。

第十章 教研教改

第四十条 教研教改的目的是提高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研究包括对教学规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教学管理等的研究,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都应予以重视,积极参加教研教改项目的研制。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结合学院年度教研教改项目规划制订本单位教研教改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活动。教研教改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应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研教改活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学管理的指导目的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十四条 教学管理主要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方式.学院每学期要组织开展专项、综合教学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各二级学院(部)都要按评价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并做好评价工作;教师应主动配合,接受教学评价。

第四十七条 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档案等是重要的教学档案,是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历史记录,是改进和加强教学管理、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教学管理部门及各二级学院(部)都要重视教学档案的管理,按规定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分类和保存.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在教学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章 教学奖励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学院将给予相应的教学奖励。教学奖励分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金等。

第五十条 所有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院将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海口经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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