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办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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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办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华南农办〔2006103

第一条 为了做大做强我校继续教育,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教财〔200617号)文件要求及我校继续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本校及各教学点(函授

站)的成人和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的学费,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及教育厅所核准的项目和标准全额收取,使用在学校财务处领取的《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

学生的教材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各项经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办学实体,全体职工工资总额年底返纳学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内单独举办的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和职业技术培训)的办学收入,上交学校40%;主办单位留用60%;其中,发展基金15%,福利基金(含教师酬金)45%。学校各教学单位在校内单独举办成人学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和职业技术培训)的办学收入,上交学校40%(其


中,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服务费5%);主办单位留用60%;其中,发展基金15%,福利基金(含教师酬金)45%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和职业技术培训)的办学收入,根据联合办学合同(或协议)的财务条款,支付联合办学单位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学费的60%)后,上交学校40%,主办单位留用60%。其中,发展基金15%,福利基金(含教师酬金)45%。学校各教学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和职业技术培训)办学收入,根据联合办学合同(或协议)的财务条款,支付联合办学单位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学费的60%后,上交学校40%(其中,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服务费10%主办单位留用60%;其中,发展基金15%,福利基金(含教师酬金)45%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接受上级指令性计划内的干部培训,其培训费收入的10%上交学校。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学校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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