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贷款管理责任制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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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贷款管理责任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流动、安全和效益,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小额贷款X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制度。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责任人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 1、小额贷款X公司董事长。


2、小额贷款X公司总经理。 3、小额贷款X公司信贷员。

4、小额贷款X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关联人。 5、其他参和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

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 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必须建立登记薄,记录调查、审查、审批情况,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登记簿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且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俩可不清楚的,均视同“同意”

第六条第壹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壹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壹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责任

第七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


第八条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运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且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X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本X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按实登记,且据以考核。

第十条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壹责任人负100%责任。

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同意报X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壹责任人负60%责任,其他贷款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40%责任,分配比例为每低壹级责任高壹倍。明确表明“不同意”者不承担责任。

信贷员不同意,由信贷员的上级同意发放的贷款,最低职别同意放贷为第壹责任人负60%责任,其他贷款管理为第二责任人负40%分配比例为每低壹级高壹倍,明确表明“不


同意”者不承担责任。

2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总经理审查同意且上报董事长审批的贷款,调查信贷员为第壹责任人负60%责任,董事长和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同为第二责任人,分配比例按每低壹级责任高壹倍。明确表明“不同意”者不承担责任

X公司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上报的,总经理为第壹责任人负90%责任,董事长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贷员不承担责任。

3X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发放的贷款,董事会全体人员为第壹责任人负90%责任,其他贷款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配比例按每低壹级责任高壹倍。(明确表明“不同意”者不承担责任)

4、凡是以贷仍贷的发放贷款,董事会不承担责任比例,责任人贷款比例由总经理负责分摊。

第十壹条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由于财务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


负壹定责任。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壹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壹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壹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

1、非全额赔偿。 2、全额赔偿。 3、其他行政处理。 之上实现形式能够且处。

第四章全部赔偿

第十四条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部赔偿;

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 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 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贷款。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壹者,属严重违规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

2、未经X公司董事会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 3、以贷仍贷,以贷仍息。 4、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 5、借名、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

7、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自发现之日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对其他贷款,自贷款逾期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

第五章非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非全额赔款界定:全额赔款以外的,信贷人员发放的不良贷款超过规定比率应承担非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之外,其他新发放的贷


款,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全部贷款余额之比达到壹定比例之上的,对超比例这部分的绝对额,由贷款管理责任人非全部赔偿。

第十九条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规定:信贷人员三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2%,信贷人员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3%,信贷人员八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4%,信贷人员十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信贷人员十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6%

第二十条对应收而未能收回的贷款利息,且入第十八条贷款管理第壹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

第二十壹条对相关信贷人员调离岗位,接交人对应交接的贷款根据风险大小进行全面清理,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如在责任移交时接交人没有提出异议,接交人应承担相应移交人责任。对存在风险的贷款,如接交人不愿承担责任时,主要责任仍由原责任人承担(必要时,化解风险后才可离岗或离司)接交人负次要责任,且对接交人下达落实或


者清收目标任务且予以考核,承担清收和落实之责。

第二十二条原责任人贷款风险的界定: 正常贷款

1、能参和借款人生产运营正常周转的未到期贷款。 逾期贷款

2、贷款到期或者展期后未偿仍的贷款。 呆滞贷款

3、按规定认定为关停企业的贷款。

4、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之上的贷款。

5、企业转制,债务悬空6个月之上不能落实的贷款。 呆帐贷款

6、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仍清的贷款。

7、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之上,进行


清偿后,仍未能仍清的贷款。

8、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仍清的贷款。

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仍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仍清的贷款。

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不定期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者作价后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12、贷款逾期,提起诉讼后败诉或终止执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13、丧失诉讼时效、保证时效难以收回的贷款。


14、其他确实无法收回被认定为呆帐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清理后原责任人的正常贷款,现有在岗信贷人员按新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

在岗信贷人员为管理贷款的第壹责任人,其它管理贷款的有关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大小,根据借款人性质及其他有关情况逐户落实。

第二十四条对原欠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明确后的处理: 1、完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免于赔偿责任。 2超额完成收回任务的,对超额收回部分绝对额按规定给予壹定的奖励。

3完不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对未能完成部分绝对额按规定进行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对原责任人贷款进行清理和落实责任人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原则,要注意宽严相济。壹般贷款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总经理确定,总经理无法确定或复杂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由董事会认定。


第二十六条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壹条分别计算所得的绝对额,均按下列标准实行分段累进非全额赔偿:

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本息的9%赔偿; 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本息的8%赔偿;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本息的7%赔偿; 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按本息的6%赔偿; 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按本息的5%赔偿; 50万元至100的万元(含100万元),按本息的4%赔偿;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的万元)按本息的3%赔偿; 300的万元之上,按本息的2%赔偿。

第二十七条非全额赔偿中,以每年的930日为认定时点,计算不良贷款占比,求出应赔款金额。

第六章扣款和罚则

第二十八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通过扣收贷款管理责任人赔偿的款项来补偿。


赔偿收入,确定不予退仍的,赔偿款项直接抵冲不良贷款和相应贷款利息。

其他无法收回和抵偿的贷款,列入呆帐贷款,待呆帐核销。

第二十九条赔偿款项由X公司按规定分别统壹扣收。能够壹次性扣收,也能够从工资和奖金中按月扣收。从工资和奖金中扣收的,原则上要保证其1000元最低生活费。

第三十条非X公司正式员工的赔偿,从给予的手续费和交纳的风险金等其他渠道中扣收。

第三十壹条对已实行全额赔偿和非全额赔偿扣收的款项,应当按照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予以壹定比例退仍。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X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稽查核准后,能够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三十三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贷款


形态,壹经查实,加倍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X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审批权。 2、停职下岗清非。

3、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 4、记过或者记大过。 5、降低行政职务。 6、撤销行政职务。 7、开除留用。 8、开除。

9、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上处理能够且处。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者,贷款管理责任人必须


立即停职下岗清非:

1新发放的贷款,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8个百分点之上的;

2、第二次发现严重违规贷款的; 3、发现违法、违纪贷款的; 4、应赔偿款项达到最高限额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贷款损失额达到50万元之上的。

第七章特别条款

第三十六条信贷人员由X公司统壹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出,报经董事长审查确认。

第三十七条X公司根据信贷人员的不同等级和信贷规模,应当每年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信贷员由总经理授权,总经理由董事长授权。

第三十八条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X公司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能够向上壹级提出申诉。


复议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书之日起俩个月内予以答复。

复核和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X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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