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法解读

2023-03-25 12:01: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新教师法解读》,欢迎阅读!
师法,新教,解读

作为1400多万教师的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3年制定颁布以来,已经走过了14个年头,在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法》的一些条款与教育现状不相适合的矛盾日益突出。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天津万盛高级中学校长柏均和建议国家将修订《教师法》提到日程上,完善原《教师法》的不足,使其真正成为保障教师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与其他教育法规尤其是不久前公布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相协调。

原《教师法》有哪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呢?柏均和委员认为,比如原《教师法》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职业性质和身份的一种定位,但这个身份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发生的侵权问题,所以新《教师法》应该明确规定教师是国家的公务员或准公务员,把教师列入公务性行列。

针对教师申诉,原《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能够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理应处理。柏均和说,这些规定存有着很多缺陷:其一是受理机关不明确;其二是缺乏对申诉受理机关的监督,理应受理而不是必须受理”;三是申诉人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如果申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教师理应被允许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否则便失去了司法救济这个最后方式。

针对教师们普遍注重的工资待遇问题,原《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理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现实情况表明并非如此。《教师法》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理应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但事实上国家已经出台相关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就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所以这条规定中的优先、优惠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

一个法律,大家注重的除了法定权利,还有法律责任。柏均和认为,原《教师法》第38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理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但该条文的主体和期限不清,上级机关指的是什么?归还方式、额度等关键性内容均无实际规定,势必导致实际操作落空。

柏均和委员告诉记者,200611月,他在民盟中央十七省市的基础教育研讨会上已经作过关于修改教师法的主题报告,得到了与会领导和同事的赞同。柏均和认为,教学要以人为本,这个指的就是教师。只有规范教师的行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才能改变当前教师施教无力的被动局面,因而依法治教非常关键也非常必要。

现在,很多中小学老师被自己身上的新三座大山”——饭碗、升学率、职称压得喘不过气来。而作为较早的一批特级教师,柏均和委员几年来一直为教师职称的问题不停呼吁。

今年,他再次建议,应该提升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的职称档次,并独立形成体系,不与高校的职称挂钩,也不要与公务员挂钩,搞所谓相当于XX级别




柏均和说,早期的特级教师评比是非常严肃的,社会上也非常重视,但现在一些职称评比太滥了,已经在贬值,某些老师30出头就评上了高级职称,再往后发展还有什么激励措施?所以,职称问题理应改革,设置梯度和级别差,让职称充分发挥激励作用。而这些内容,新《教师法》应该明确规定。

柏均和建议,新《教师法》应该像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那样,既有宏观,又有微观,既有原则,又有细致的条文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以便于监督和执行。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柏均和持续强调这几句话。他说,只有有了好的法律,增大执法力度,才能真正保护教师的权益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9aa17a945a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e8.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