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珠海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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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珠海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和管

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6.02.27 【字 号】珠财[2006]8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珠海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和管理办法

(珠财〔20068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教育费附加的分配和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经费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了《珠海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第44号)精神,为了适应我市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教育费附加的分配和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经费使用效益,现对市本级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比例

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原分配比例是:市直属50%;各区50%。调整后,原市直属留成比例由50%调整为40%,相应地将原分配给各区的50%增加到60%,其中增加的10%分配给香洲区,其余50%继续按各区公办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比例进行分


配。

二、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及用途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实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主要用于解决教育强市、教育强区的重点项目,使用范围及用途如下: (一)使用范围:本市中小学(含职业中学)。 (二)用途:

1.改薄和资源整合项目; 2.信息化设备购置; 3.扩班添置设备及校舍修缮; 4.改善办学条件的其他设备设施; 5.基础教育的其他薄弱环节。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于每年1231日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的教育费附加项目计划。 (二)市教育局和各区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全年教育费附加项目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编制全年市本级教育费附加项目预算计划,经市教育和市财政局研究后联合上报分管财政、教育的市领导审批,再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发文实施。

(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正式发文下达当年市本级教育费附加预算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上报市教育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批。违反规定擅自调整的将给予通报,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的,停止该单位项目审批和资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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