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财务管理规定

2022-04-12 01:47: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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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的发票管理

1、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原则上应先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专用发票等,再申请支付相关业务款项。

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3、由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局代开发票章;由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加盖税务局代开发票章,必须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4、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的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公司地址、公司账户及联系方式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为无效票,无法报销。 5、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的发票开具必须列明明细,写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亦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附有增值税发票销货清单。发票明细或者销货清单必须与实际采购的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一致。

6、索取的发票不得涂改。

7、分期付款一定要分期索取发票,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开票事项,按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在收取款项后立即开具发票。

8、开具的发票必须做到三流合一,即发票的销售方、购买方必须与签订合同方、结算收付款方一致。

9、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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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结算方式

采购的采购结算方式有很多种,企业应该尽量取得长期、大额的商业信用,同时要尽可能早地取得发票。

经常采用的结算方式有: ()赊购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

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双方规定付款时间、分期付款比例。例如,关键性类及大宗商品类的货款,验收合格后支付60%~70%货款,其余的30%~40%在半年内付清。

()委托采购方式

1.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这种方式要求: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供货方将发票开具给采购方(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采购方(委托方)受托方代为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由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手续费发票。

2.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结算。

受托方接受委托代为购进货物,不论其以什么价格购进,都与委托方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垫付资金。这种情况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对于采购方来说,采取第二种方式较为合适(增值税抵扣多)。而对于受托方来说,采取委托采购收取手续费方式合适。

三、采购付款方式

为了规范开支的管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款项的支付方式主要以银行转账、转账支票为主,无特殊情况的均不能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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