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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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成绩

成绩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院教学成绩管理环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

(一)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均需进行成绩考核。

(二)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主要采取开卷或闭卷两种方式;考查主要依据平时作业(作品)、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守纪情况等综合评定。

(三)课程考核形式的确定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动。 二、成绩评定办法

(一)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为:60%40%,其中平时表现10分,平时测试40分,平时作业10分,期末考试40分(卷面100分满)。平时测试分四次进行,每次10分。平时作业分四次进行,每次2.5分。平时表现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纪律及出勤情况给予评定。

(二)期末无故旷考者,平时测试成绩无效,按旷考处理,不允许参加补考。 (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平时测试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平时测试者,该门课程重修。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平时测试,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四)平时测试缓考者,期末考试前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相应缺考时段所学内容的补考。

(五)平时测试不及格者,期末考试前可有两次相应时段所学内容的补考,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最高成绩为及格。

(六)学生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试卷为90分,平时表现10分。

(七)学生考试无故旷考,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缺考”字样;学生考试违纪,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违纪”字样;学生有免修的课程,成绩计为“免”,并标注“免修”字样。

三、成绩的记载与存档

administrator(成绩修改权限)由院长指定专人负责。

(二)采用“流水判卷,交叉录入”的方式进行判卷和成绩录入。

流水判卷:考试结束后,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跨系教师根据题库标准答案流水判卷。 交叉录入:判卷完成后,由教务处安排教师抽签录入成绩。录入成绩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成绩录入并提交,成绩审核后写入《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单科学生成绩单》。

(三)成绩录入教师负责单科按行政班级学生成绩单输出并签字。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系内存档,一份贴在试卷上,一份报教务处核查、存档。

(四)全院成绩录入完毕后,教务系统生成当学期不及格的电子和纸质成绩单存档,为对超级管理员的监管与管控的依据及学生补考成绩的核对依据。

(五)成绩提交后,教务处组织院教学委员会对成绩录入的准确性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六)若成绩提交审核后发现错误,由成绩录入教师填写《学生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改原因,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教学的院委会委员签字,教务处汇总后报教务系统超级管理员,由超级管理员指派专人修改成绩。

四、补考成绩管理

(一)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三周进行,如果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待毕业前参


加总补考;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成绩不合格者,按学院留降级规定处理。

(二)凡是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和经批准缓考者,才准予补考。 (三)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缓考者补考成绩均按实际分数记。 五、成绩查询和成绩证明

(一)学生可以登录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网站,利用个人学号和密码进行成绩查询。对课程成绩有疑义的,应及时与相关任课教师或教务处联系。

(二)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档案成绩单和对外出具出国学生成绩证明。学生存档成绩单由所在系于学生毕业离校前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学生因出国原因需要对外出具成绩证明,生可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教务处办理或系内集中统计后到教务处办理。

六、外校转入和校内转专业学生成绩管理

(一)由外校转入学院的学生,需及时向教务处提供在原就读学院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原件。由教务处请相关教师认定其已修课程与学院课程的可替代度,所修课程内容能够达到与学院同类课程要求的,予以记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要求的,不予承认成绩,学生需重新修读该课程。

(二)本校转专业学生,需学生及时到学生处进行学籍异动、到教务处进行成绩档案异动。成绩档案中必修课成绩不做任何变动,保留原记录,不及格课程需补考或重修;专业课可替代的,予以记录成绩。

七、重修

(一)凡是一门课程累计5次迟到或3次旷课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并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需要重修。

(二)重修学生根据学院开课情况选择重修学期。

(三)学生在重修学期开学一周之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时应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重修课程结束,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四)已定为课程重修的学生,在该门课程未结束前,继续随堂听课,如果迟到或旷课,则进一步执行课堂纪律,直至开除学籍;如果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课,则准予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按所考成绩50%记分,并加入该门课程重修考试成绩,按相加后实际分数记分。

(五)重修考试成绩计算:

1.若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按考试分数记;

2.若重修考试成绩不满80分,但相加后超过80分,按80分记;相加后未超过80分,按实际分数记。

八、留、降级与退学

(一)学生参加考试、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处理。 1.一学期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予以留、降级;

2.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门数时,可准予补考,并跟班试读,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门数者;

3.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6门次(含6门次); 4.学生旷考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课程门数者;

5.学生留、降级在每学期开学后办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处理为降级,第二学期处理为留级;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第二次达到留、降级规定时,予以退学; 7.学生留、降级由系写报告(附学生成绩)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教务处存档。

(二)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应安排重修,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三)留、降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可以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考,直接退学。 1.一学期有5门次以上(含5门次)课程不及格者; 2.一学期旷考5门次以上(含5门次)课程者;

3.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8门次(含8门次)者。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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