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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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婚姻观

马克思婚姻观

1、马克思主义爱情观

马克思认为,判断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就是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状况,男女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恩格斯把爱情定义为“人与人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

系”。这种表述涵盖了男女之间的平等性、爱情的对等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爱情是男女双方相互爱慕的情感关系。第一,真正的爱情是纯洁、理性的情感。马克思认为,真正的爱情表现在“恋人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

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爱情会面临很多考验和苦恼。所以恋爱双方都需要理性,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才能谈恋爱。真正的爱情需要时间的考验,不应该过早的表现出亲密的举动和行为。 第二,爱情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社会行为,要勇于承担责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批判的爱情最担心的是由于个人而忘记”——“人类的事业”。爱情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因为个人而忘记事业,非批判的爱情不会把个人和社会分割开来,而是紧密联系起来。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为人类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在马克思看来,“批判的爱情”中的批判对象就是考茨基一生中干出的最大蠢事——婚外恋行为,其社会影响是“他的道德败坏”。

马克思反对婚外情,他认为考茨基的婚外情是一种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行为。 2、马克思主义婚姻观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文明时代的婚姻制度应当是一夫一妻制,“现代一夫一妻家庭,将会达到更高级的状态,即是真正的两


性平等”,这样,性爱与婚姻才能“完全融合”。一方面,恩格斯认为,“基于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从道德层面看,婚姻是爱情的归宿,应当建立在两个人爱情的基础上。但另一方面,恩格斯也指出,对于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感情所排挤”,离婚对于“婚姻双方和社会”都是幸事。由此看来,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爱情基础上自愿结合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第一,婚姻是一种基于爱情、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面临婚姻的选择时,相互爱慕应当作为最应该考虑的条件。对于那些“仅仅注意我的财产、我的特性”,并且只为了“我的财产而和我结婚”,或者“是和我所拥有的东西结婚”的情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结婚应该是出于彼此相

爱,而不是出于一个人的特性和物质条件,并且认为出于物质利益而开始的爱情和婚姻都是功利关系或利用关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胡果先生那样“婚姻正是为了满足性欲”。 “总而言之,婚姻的精神本质就是使胡果先生对婚姻发生 怀疑的东西。”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婚姻是两个人爱情的结果,不是出于物质利益或者其它因素,也不是为了满足性欲,这恰恰是婚姻的精神本质。关于一夫一妻家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家庭的发展是一种进步,是一种向两性权利完全平等的接近。”也就是说,现代的“一夫一妻制”所体现的男女平等,是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结果。第二,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提倡婚姻自由。“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末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应该是立法的对象,婚姻中的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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