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2023-01-07 11:00: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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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按照医疗费用由、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参照省内其他院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修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生门诊、急诊报销办法

1学生患病均应在学院直属医院就诊治疗,检查、门诊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2、特殊情况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到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的,只报销检查费的80%(高精尖检查见第三条),用药回直属医院(特殊情况除外)费用同第一条。学生住院费用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在学院直属医院或附属医院做高精尖100元以上)检查个人负担30%

4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转诊到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的,报销时必须持转诊单(只限当次)检查单、票据(需由本单位书记及本人在背面签字)否则不予报销。未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自行到其它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学生休学、寒暑假、因公外出、实习期间,只报销急诊医疗费用,且凭医院的急诊病志、诊断书、复写处方及医疗费票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重病住院回学院治疗确有


困难的,应在3日内与学院直属医院取得联系,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6、自费范围:

(1)各种不属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生物制品、国外进口药品的费用,异型包装品,一次性卫生材料及病人自用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皿费用。

(2)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外院就医费用。

(3)挂号费,出诊费,住院陪护费,取暖费,中药煎剂费,特别护理费。

(4)检查治疗先天性疾病、生理缺陷、矫形、性病所需费用。

(5)非公费医疗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的检查治疗费用。

(6)各种整容、矫形、镶复、软伤、健美手术、美容化装用品等。

(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8)未经批准自行疗养、康复治疗、休养的医疗费。 (9)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涉毒、违法乱纪、从事第二职业造成的伤害及校外就医发生的医疗事故的一切医疗费用。

(10)不必要的检查、用药费用。

(11)新生入学检查两对半抗原呈阳及结核菌素试验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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